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比较研究[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比较研究[1]


郑胜利


【全文】
  一、 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创造的,我们的责任是对它进行揭示和阐述。
  本文主要选择以下四部法规和条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这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案》于1984年11月8日生效(以下简称《美国芯片法》,它开创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先河,此后各国有关此客体保护的法律及国际条约基本上是按此模式构造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89年5月8日至26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了缔结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外交会议,会议以45票赞成、5票弃权、2票反对,[2]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以下简称《华盛顿条约》)。按该条约规定,只有5个以上国家批准,该条约方可生效,[3]但到1999年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正式批准书的只有1个国家,[4]故该条约未能生效。尽管如此,该条约的绝大多数实质性条款已被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Trips)直接引用,[5]故《华盛顿条约》仍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国务院2001年4月2日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中国集成电路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中国集成电路条例》的制定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但这仅是制定该条例的因素之一,而不是该条例的目的,更不是其目的的全部。由美国国会1984年第98次会议通过,并由美国总统里根签署的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于1984年11月8日生效。美国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法律,是因为半导体芯片工业在美国的产业中已占据一定的地位,1984年美国半导体芯片的销售额为140亿美元,[6]预计年增长率为20—30%,[7]现存的法律未能有效地制止芯片的复制,这将极大地抑制在开发芯片上的投资。美国众议院在一份报告里曾经这样写到:“除非法律发生改变能对半导体芯片的生产提供某种保护,否则美国半导体工业以往引以为自豪的工业领导地位将要消失,进而,已经开始了的信息社会也将不复存在。”[8]在美国,开发一个有1,200只晶体管这样不太复杂的芯片,大概要花50万美元和2至3年的时间,而复制这样的芯片只需花3万美元和3至6个月的时间。[9]Intel公司推出8088时是每片60美元,而当它被复制后就下跌为每片30美元;Zilog 公司的Z-80芯片被复制后进入市场其价格下跌60%。[10]若新芯片的开发者未能收回他在开发新芯片上的投资,今后就不会有人愿意去做这种开发工作。
  由于《美国芯片法》采用了互惠原则,即只有对美国国民、居住民和其他民事主体提供与美国相同保护的国家,其国民、居住民和其他民事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美国芯片法》保护。这就促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同时也促使国际条约的建立。自《美国芯片法》生效之日起(1984年11月8日)至《华盛顿条约》开放签字之日止(1989年5月26日)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有13个(包括欧共体在内),其分别为美国、日本、欧共体、瑞典、英国、德国、荷兰、法国、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