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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贸总协定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1]

  (1)1947GATT与直接效力协定本质上的不同
  1947GATT的序言表明对等和互惠是缔约方消减贸易壁垒和取消国际贸易中歧视性作法的基础。但是,直接效力协定却旨在促进共同体和其协定伙伴的经济一体化。因此,直接效力协定的性质使它们更容易产生直接效力。[36]从Bresciani案、Kupferberg案和Sevince案中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给予直接效力的那些协定旨在建立比1947GATT程度更高的经济合作。雅温得协定给予产自非加太国家而进口到共同体的产品以非对等的免税待遇。葡萄牙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目的在于消除二者之间所有的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土耳其联系协定要建立关税同盟的则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级别的一体化。
  (2)共同体在1947GATT中的地位与其在直接效力协定中的地位不同
  共同体与其在直接效力协定下的缔约方具有历史上的联系,而这种关系在1947GATT的缔约方中是不存在的。比如,在欧洲法院审理Kupferberg案时,葡萄牙已经提出了加入共同体的申请。雅温得协定下的非加太国家则与共同体成员国有历史上的关系。
  共同体在1947GATT中的地位则与此不同。1947GATT是一个多边协定,而直接效力协定是双边协定。直接效力协定的缔约方的经济实力和谈判能力要比共同体弱,也就是说,共同体实际上具有支配地位。共同体具有对直接效力协定的其它缔约方的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能力,即使那些协定不具有直接效力。[37]
  而在1947GATT下,共同体并不具有影响其它缔约方政策的强势地位。美国和日本作为1947GATT下的其他两大缔约方,具有与共同体同样的谈判力量。共同体不得不与其他缔约方对话和谈判。如果欧洲法院给予1947GATT以直接效力而其他缔约方不这样作,则共同体就将处于非对等的地位。[38]事实上,美国和日本是拒绝给予1947GATT以直接效力的。[39]
  现在我们能够完全理解为什么欧洲法院拒绝给予1947GATT直接效力。欧洲法院遵循先例的作法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欧洲法院在随后的案件中坚持不给予1947GATT直接效力。事实上,在给予国际协定直接效力方面,欧洲法院一直是比较严格的。比如,在Polydor 案[40]中,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共同体签订的国际协定与共同体条约的目的不同,即使国际协定某些条文的字句与共同体条约相关条文相同或类似也不能导致前一协定条文具有直接效力,尽管共同体条约的相关条文具有直接效力。这同样也能够说明,尽管GATT规则与共同体规则有相似之处,甚至某些共同体规则源于GATT规则,也不能因为共同体规则具有直接效力就意味着GATT规则具有直接效力。[41]
  但是,随着WTO的建立,1994GATT开始生效。有观点认为GATT规则的强化和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消除欧洲法院拒绝1947GATT直接效力的理由和基础,因此1994GATT应当具有直接效力。曾担任欧洲法院法官的Pescatore认为,GATT体制虽然有弹性和例外,但也有刚性的规则,比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国际法的理解不能向对待国内法那样。[42]
  下面将研究1994GATT的直接效力问题。
  
  三、1994GATT的直接效力
  
  在研究1994GATT的直接效力前,有必要先了解WTO的法律框架,这对理解1994GATT是很重要的。
  (一)WTO的法律框架
  WTO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WTO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WTO协议共有4个附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43]WTO的成员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GATT是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框架下的协定之一。
  欧共体在WTO的地位不同于其在1947GATT中的地位。欧共体是WTO的创始成员。[44]根据WTO协议第2条,附件1、2、3所包含的协议和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欧共体也受这些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约束。根据欧洲法院的第1/94号意见,[45]欧共体享有缔结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专属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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