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 *

  其次,运用法律推理型塑判例内容。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有关判决书制作的统一规范,对判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作出新的规定。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经对裁判文书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63]笔者以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判决书中适当进行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在实践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崭新风格的判决文书。
  再次 ,由最高法院出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汇编,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64]笔者以为,此种案件不仅应公布,而且应结集出版;不仅应公布、出版,而且应在判决中加以引用;以作到同样案件同样审理,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
  
  总之,认为中国法院不能实行判例法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判例法制度的不了解。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法律精神和思维方法,同时认真研究、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的操作模式,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认识、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并加以发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是完全可以发展起来的。当然,其中会充满矛盾与困难,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同时蕴涵在这些矛盾与困难之中。
【注释】  * 本文的研究和写作得到北京大学“九八五项目规划”和北京大学客座教授张伟仁先生发起的“法家拂士教研人才奖助计划”的支持,在此致谢;笔者并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邀请本人参加2001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案例研究与法治现代化高层论坛”,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宁杰同学帮助收集有关资料。

例如:参见,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曹培:《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载《人民日报》1987年3月13日;武树臣等:《判例法与我国法制建设(笔谈)》,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例如: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以及珠海市非凡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判例与研究》。

参见:陆鼎揆,《判例与大陆法系》,载《法学季刊》第四卷第一期,1930年。

江泽民:《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7年5月16日。

参见,李学松:《二十六例个案研究实例的考查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0年第三期,第4-8页。

参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个案监督程序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集会座谈会》,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5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第1期,第70页。

沈宗灵 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284-285页。

参见: E. 阿伦. 法恩兹沃思 著,马清文译:《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0页; 勒内. 达维德 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356页。

参见注8,法恩兹沃思 著《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第70-71页。

参见注8,法恩兹沃思 著《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第71页;勒内. 达维德 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356页。

参见注8,法恩兹沃思 著《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第71页。

参见: K. 茨威格特、H. 克茨著,潘汉典等 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9页。

参见注8:勒内. 达维德 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356。

参见注8,法恩兹沃思 著《美国法律制度概论》,第72页

同上注,第73页。

同注7,沈宗灵 著:《比较法研究》,第290页。

彼得.哈伊 著,沈宗灵 译:《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6页。

同上。

参见: K. 茨威格特、H. 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476页。

同上,第460页。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 著,米健、贺卫方 译:《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同注8,达维德,第358页。

同注21,第158页。

参见: 艾伦.沃森 著,李静冰、姚新华 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37,23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