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审管辖权,高等法院审理三种上诉案件。首先,所有联邦其他法院的上诉案;其次,审理各州法院根据
宪法第
77条赋予的审判联邦管辖案件的上诉案;第三,各州最高法院能够审理的各种案件的上诉案,那就是,
宪法第
75条和76条没列举的案件或其他与联邦有关的案件。关于审理上诉案管辖的规定的实际意义是,高等法院是一个审理各州最高法院上诉案件的普通法院。这表明,上诉案件来自某一个州,如果案件全由州管辖内的权限引起,上诉案一般来自某一州的最高法院。但是,如果在联邦管辖内,它可能来自任何州法院。也可以这样说,高等法院是所有联邦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1968年联邦司法管辖下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被取消。但有关纯属州的案件,诉讼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联邦高等法院上诉或直接向枢密院上诉。由州最高法院向联邦高等法院的上诉规定仅仅是对向枢密院上诉的一种改变,而不是替代了枢密院。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大多数诉讼当事人选择联邦高等法院是因为高等法院上诉费用更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联邦高等法院的名声。
高等法院自身就确立了一个很高的地位。它吸引了最能干的律师来当高等法院法官,首席律师充当辩护人。高等法院的所有实际效果意义已成为澳大利亚的最终上诉审法院。像印度和美国最高法院一样,高等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通过行使
宪法的司法解释推动澳大利亚联邦制的合作和发展。
三、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是专门设立和处理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的两个特设法院之一。这些案件包括版权法、工业法、贸易惯例、破产和行政审查。
法院也扮演了一个审理上诉案件的角色,它审理独任法官和各法院以及管理联邦法律的法庭判决的案件。该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二十四名其他法官组成。
四、家庭法院
根据
宪法的特许,家庭法院成立于1975年,处理离婚、少儿保护和由婚姻引起的生活费和财产纠纷。该法院并不象其他法院那样正式。该法院有一名首席法官和四十名法官。该法院也处理一些有关的商议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