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澳大利亚联邦司法机构
许增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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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联邦司法机构
作者: 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n
译者:许增裕
澳大利亚司法机构受到了联邦制结构的影响。澳大利亚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套系统,实行分权管辖,各自执行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澳大利亚司法制度是合为一体的。高等法院不仅是联邦最上诉法院,而且也是州最高法院的总上诉法院。类似地,州法院不仅处理州
宪法和法律所产生的案件,而且也处理很多由联邦
宪法和法律所管辖的案件。
一、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直接由
宪法第
71条的规定产生。高等法院由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这些法官总督根据行政委员会的决定任命,终身任职。法官由参众两院在同一会议上提出罢免,罢免必须以确是举止不当或无能为由提出请求。因而,与印度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在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终身任职。在法官连续任职期间,其薪水不能缩减。自1977年以后,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的退休年龄不能超过70岁。
二、司法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分为两部分:初审权和上诉审理权。
宪法第
75条规定,高等法院对下列所有案件享有初审权:1、任何条约、协议引起的纠纷案;2、影响到与其它国家的协商或代表案;3、在英联邦内的诉讼或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4、州之间、不同州的居民之间的纠纷或一州与另一个州居民之间的纠纷;5、对联邦官员发布的命令状、中止令或禁止令引起的纠纷。另外,联邦议会授予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任何案件:1、联邦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引起的纠纷;2、
宪法或
宪法解释引起的纠纷;3、海军部与海军管辖权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