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法
1、结婚;2、离婚和婚姻事务、父母的权利。
六)商业和工业管理
1、与其它国家和州际间的商业贸易;2、生产补助、奖励与货物出口;3、超越地区范围的捕鱼业;4、货币流通、造币和立法倾向;5、银行;6、保险;7、度量单位;8、交易和期票法案;9、破产;10、版权、发明专利权和贸易商标;11、外国公司;12、超越一州范围的工业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七)与各州的关系
1、民事、刑事法律;2、承认英联邦的法律、公共法案和档案以及各州的司法程序;3、设立州的批准和州铁路的批准;4、经各州同意,在各州建设和发展铁路。
上述仅仅是对澳大利亚联邦权力的宏观划分。这些权力是
宪法里没有规定,但成为更多权力的基础。例如,起初被认为调整私人银行的权力变成了建立澳大利亚政府银行的基础,州际间行业纠纷权力迅速变成确立全联邦雇佣劳动基本条件的权力。联邦开支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在第51条没有论及。第122条赋予联邦议会制定联邦自治领法律的普遍权力。
联邦权力从另一观点来看,分为自然专有权力、明确规定的专有权力、参众两院共有的权力。自然专有权力是各州在行使权力中从未行使过的那些,重要的范例由联邦规定。明确规定的专属权力是指政府席位和州内联邦所属区域的控制、征收关税和履行义务、货币和立法趋向。共有权力是指在同一地区与州权力并列存在的权力,同时包括
宪法第
51条的大部分权力。
宪法第
105条和第5款对这些权力作了附加规定,具有联邦法性质的这种规则得以盛行。平行的权力是指看起来类似共有权力法,似乎是同样的主题,但彼此不能够冲突,这些规定逐步被实际操作所取代。
上述权力由参众两院享有。任何普通法案,除非参众两院同时同意,否则不能通过。一个普通法案可以由参众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必须首先由众议院提出。
四、参众两院之间的关系
在澳大利亚,设立参议院的一个理由是如果人数较少的州与人数多的州发生冲突时,使人数较少的州在上院中以平等代表维护其本州利益。参议院曾经也打算成为一个复审院,其职能普遍认为其起到扮演第二院的角色。
除了财政拨款或强制征税的提案不能先由参议院提出外,其他法案均可由参众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参议院无权修改税收法案和拨款议案。然而,它有权否决任何税收和经费议案,它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修改。实际上,参议院有时以某种方式保留建议,这种保留建议几乎与修改具有相同的意义,虽然这样做会产生引起双方解散的危险,后来这种保留建议被称为“没有通过”的法案。第57条规定:如果众议院通过的任何法律,参议院否决或不予以通过,或众议院不同意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如果众议院在相同会议或下次会议再次通过参议院建议或赞成修正或未修正的提案超过三个月,而且参议院再次否决或不予通过或众议院反对的修正案获得通过,总督可以同时解散参众两院。如果众议院再次通过的提案,没有根据参议院的建议或同意进行修正或未进行修正,参议院否定或不予通过或众议院不同意修正案的通过,总督可以召集参众两院议员共同开会。出席共同会议的议员可以协商,一起投票表决众议院最后提出的和修正后的议案。如果可能的话,在那里的任何一院通过即可,不需另一院同意。任何这样的修正案经过参众两院议员总数量的绝对多数批准,这个修正案将移交实施。经过修正的提案,如果经参众两院议员总人数的绝对多数通过即可付诸实施,那么该法案将交给总督呈请英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