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澳大利亚联邦议会
许增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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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澳大利亚联邦议会
作者: Vishnoo Bhagwan Vidy Bhushan
译者:许增裕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由英王(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1901年到1927年设在墨尔本,接着搬迁至首都堪培拉。总督对联邦议会只行使召集、休会和解散议会以及批准议会通过的议案的权能。议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最后一次会议和第一次会议之间的时间和下次会议的第一次开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一、参议院
宪法第二编规定参议院的组织结构。它由六个州的每一个州的人民选出的相等代表数组成,每个州被看作一个单独的选区。每州选出十名参议员,首都区和南区各选两名议员。近来议会通过的立法将增加每州的参议员人数,下次选举每州从原来的十名增加到十二名。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选举的参议员代表本地区服务最多三年,这样他们的任期恰巧与众议院议员的任期相同。他们都符合重新当选的条件。参议院从其议员中选举议长。议长作为议员享有投票权,但不得弃权。当参议院票数相等时,议长投否决票。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构成法定人数。在其六年任期内一般不得解散。然而,如果参众两院陷入僵局,总督可以同时解散参众两院。如果一个参议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缺位,那么该州的参众两院应一起开会和投票,选出一人来执行职务,直到任期满或新的继任者选出才终止,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但是,如果宣布缺位时该州的参众两院闭会,那么州长可以根据行政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一人来履行职务,直到州议会下次开会满十四天时或直到继任人选出为止,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因而在补缺选举中人们不投票,而是由州议会填补缺额。如果参议员连续两个月不参加任何会议,那么无需参议院同意,该议员丧失了参议员的资格。
参议院议员的条件和资格与众议院议员的条件和资格相同。议员须年满二十一岁,同时须是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至少在该州居住三年,还必须是英国臣民。投票年龄为18岁,而且投票具有强制性,是公民的义务。澳大利亚是议会选举中实行秘密投票的先驱。投票制度实行比例代表制,也就是根据选民们的偏好,能得到良好支持的候选人的选票超过选举要求的选票定额,则把多余的选票在其他候选人中进行分配。
宪法第
47条规定议会自己裁决选举纠纷。然而,如果发生了有关选票的合法性、选举的合法性和结果的纠纷,那么大多数问题则由议会移交给联邦高等法院成立的选举纠纷法庭审理和宣告。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参议院在构成上比加拿大参议院更民主。加拿大参议院议员由总督提名任命,终身任职,而澳大利亚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按比例代表制,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澳大利亚参议院在组织结构上与美国参议院相似。虽然澳大利亚采取威斯特敏斯特型的议会民主制,但在参议院的组织结构上与英国的贵族院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