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督的权力
总督是英国女王的代表,代表女王行使澳大利亚联邦的行政权。一般来讲,他要求多数党领袖组阁;任命各部部长和要求部长们进行宣誓;召集和中止国会;解散众议院;向国会建议税收和财政拨款;同意议会通过的法案或根据总督的建议要求对法案重新审议;任命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和根据参众两院的提请罢免法官。总督是澳大利亚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然而,上述权力只是名义上的,总督实际上不行使这些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他执行的决议通常是由内阁来完成的。内阁部长是人民选举的议会成员。内阁是方针政策的最重要的创制者。总督很少亲自行使有关行政事务的处理权。在议会方面,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使议会的召集、休会和解散的权力。然而有两种情况总督行使这种权力不需要内阁部长们的建议或可以违背内阁部长们的建议。首先,而且最罕见的情况是,某些特别违法的事情发生,诸如一年之内没有举行一次议会会议,或者没有法定的许可而增加或开支公共收入。总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行动。第二,如果另一个政党的领袖能够在下院获得多数支持被任命为总理,一旦发生这种情形,总督就可以根据建议而解散下院。总督替代了总理的建议可以任命另一个政党领袖组成一个可运转的内阁,挽救人民的费用和新的民意测验带来的动乱。
简言之,总督是一个图有虚名的首脑。澳大利亚政府是议会型的,因而总督是根据内阁部长们的建议行事。他的地位越来越遭削弱,他的任命取决于内阁部长们的建议,同时又根据内阁部长们的建议而依法被撤职。与印度相比,印度总统也是议会制政府的首脑,他不是任命产生。澳大利亚总督的地位比印度总统要小,印度总统仍还行使一些紧急事务处理权。虽然联邦方案是由澳大利亚
宪法创始人从美国借用过来的,但澳大利亚总督与美国总统也不可相比。澳大利亚总督的地位比加拿大总督的地位弱小,加拿大总督有权任免副省长和参议院议长,有权否决省立法机构的法案。总而言之,澳大利亚总督的地位与英国国王的地位相同,但在此他不拥有英国女王所具有的尊严、威望和影响力。引用约翰·科克本的话:“需要指出,总督的最高职务只是一个名义(傀儡),虽然他是把我们同英王联结在一起的唯一联系人。但从现有的职权来看,在所有的殖民地里,他的联系几乎寥寥无几,他成了一个无价值的典型和摆设。”
四、联邦行政委员会
澳大利亚
宪法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个行政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州的部长。州的部长们由总督任命分别管理政府各部,而且他们必须是任命的议会议员或在任命三个月内取得议员资格。1900年只需5名部长就足够了,但现在已有27名部长。总理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在本党议员会议上以多数票推选出,然后总理再选择他的同僚,由总督加以任命。然而,澳大利亚工党也推选议员成为部长,由总理来分配部长职位。有一个稳定的联邦惯例,即澳大利亚各州在联邦各部都有自己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