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树立司法权威。就司法与传媒的合理距离而言,司法应致力于树立自身的权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尤其是应致力于司法队伍素质及专门化程度的提高上,传媒介入司法的越位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与司法体制上的诸多纰漏有关,所以树立司法权威,完善保障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对消减传媒的越位现象是有积极作用的,在美国很注重维护司法权威,例如在1963年利多诉路易斯安那州案里,因为审前报道有损公正审判,有罪判决被推翻,而涉及此案传媒报道的形式是当地司法行政官电视“采访”被告,在采访中被告承认抢劫银行、绑架和谋杀。最高院在裁决此案时认为由于预审和审判程序被摄制为电视和电影节目,这样的报道剥夺了被告的公正审判权,因为报道给陪审员、法官、证人以及被告本人都造成心理影响。当然我国的司法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很不相同,但可以在比较与借鉴之中取人之长。
最后,传媒之于司法的距离当前极易陷入的误区,应为传媒自身所认识,进行自我剖析,别外应从制度上控制由于传媒介入而影响公正审判的危机,对此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不干预公开审判,例如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推迟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或同意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证人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诉讼的报道,甚至发出限制性命令,限制案件所有当事人向媒介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这种方法因其严厉性,一般情形不宜适用,这是从程序上阻隔传媒的越位介入,这时的司法对传媒有相对的封闭性。
第二:限制传媒对待决案件公开的非法律性质的评价讨论。一旦某个传媒关注的事件已进入司法管辖范围,传媒此时对该事件的报道应当尤为谨慎,尽管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国情,传媒介入待决案件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遏制司法腐败,但传媒仍要养成尊重司法权威的习惯,在面对待决案件的报道时,应以不带倾向性评论的陈述报道来保持公正对案件认识的客观性,这与新闻调查在语言的差遣上是大相径庭的,此时若传媒呈现激扬澎湃的面貌则是不恰当的姿态,因为这样的轰动效应极易导致大众对司法的声讨,致使司法的另一种为满足“民意”而作的“安慰审判”,显然它不是纯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独立公正的审判,这同样是种不公正、不独立,而且这各不公往往有更大的隐蔽性。例如1996年包括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在内的许多媒体以“制假者将打假者推向被告席”的主题报道了“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典型,传媒的道德评判否定了“制假者”对违反程序作出的处罚的起诉权、抗辩权,并且面对传媒的压力,法院作出不利于“制假者”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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