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越来越强调传媒独立舆论监督权的条件下,传媒对司法应保持怎样的“度”,而不是滥用监督权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对司法独立在制度上尚待完善决前就面临传媒审判,这无疑是给司法套上了个枷锁,司法与传媒之间的相斥性使司法对传媒的态度正像一首流行歌曲中所唱的“想说爱你不容易”,他对传媒的谨慎又正如人们熟稔的车尾幽默语“请别吻我”。
三、距离产生美
传媒关注司法、监督司法但不能越俎代庖。传媒有种天然的欲望在靠近司法,并且近些、再近些,近到可以伸手撩开司法神秘的面纱,甚至挑战司法的权威,而司法的独立性,无倾向性又要求传媒要与其保持“车距”,那么应该如何定位司法与传媒之间的距离?怎样的距离方是合理的、长效的?笔者认为:传媒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应属合理距离,而这种和谐关系归根底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协调,即司法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协调,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制度上的保障,正如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好,坏人不能做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变坏。具体到传媒与司法的距离,核心在于合理的制度设计。
就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而言,属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传媒的主心骨是“机关报型”不是政府在管而是党在管,而党又是执政党,于是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从本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演变为“权力”对“权力”的关系;传媒广为人知的传播性,相对司法的相对封闭性,使传媒时常被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对司法进行矫枉过正的工具,有些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法制日报》等报刊,中央关注的媒体成为公众心中比司法救济手段更为有效的途径,这些栏目不时充当着“法官”的角色,在这样的情势下,传媒监督有时更像是父母对不成器的孩子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理,有时或是焦躁得想取而代之,如前文所提到的一些案例,司法的中立性在传媒的牵制下如行蜀道。
既要保障传媒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又要保证不破坏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将传媒对司法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法制化,就传媒而言,它的自由是公民通过它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是保障它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几项重要权利。事实上传媒也行使了这些权利,但迄今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过具体规定,而确定传媒的这些权利显然不能由传媒自己进行也不能由司法进行,而应由立法明确,尽快制定《新闻法》已迫在眉睫。在1998年3月广东省常委会副主任侣志广向九届全国人大提交了“尽快制定《新闻法》”的议案,得到了与会32位代表的附议,同年12月李鹏委员长在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宣布,我们将按法律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在接受《中国律师》记者采访时谈到《新闻法》的制定问题,中肯地指出:“应制定一部比较开放的允许新闻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放宽舆论环境的法律”而不是制定“一部保守的像《游行示威法》那样更趋向禁止的法律”,这也是能充分保障传媒不被司法拒之千里之外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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