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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传媒的距离美

司法与传媒的距离美


汪琳


【关键词】司法 传媒 距离
【全文】
  距离产生美",这是已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道理亦或是规律,靠得太近瑕疵尽现无美感可言,离得太远又过于陌生缺乏产生美感的基础,协调的距离滋生和谐之美。司法与传媒是大众所谙知的事物,但对司法与传媒的距离如何才算是合理的美的距离?对于缺乏法制规范的传媒与体制尚在改革进程中的司法,它们的距离像雨像雾又像风捉摸不定。
  一、传 媒:让我靠近你(司法)
  随着我国传媒的日趋成熟,传媒对社会的阴暗面的披露与关注也日渐白热化,它以社会的良知执笔为刀,在当前腐败蔓延、贩毒、洗钱等犯罪迅速攀升,并且成为世界性难题的时代,司法作为抑制与制裁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其对传媒有极大的吸引力,传媒的视线持久地落在司法机构的活动上,有关这点我们不妨从形形色色的"法制文学"、"法制报刊"上可以窥见一斑。传媒逐步从以往单方面地认同司法结论的做法转而关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对前因后果等陈述自己的见解,即使是与司法结论相抵触的。由此,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距离一天天近了,当然这是好现象,它表明,我们的媒体开始形成自己的个性,而不是人云亦云的回音壁。
  缩短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距离,让传媒靠近司法有其合理性及合法性。早在1974年11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P.斯特瓦特(Potter.Sttewart)在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他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新闻传媒,使其能够成为政治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制度的功能。第四权力的理论在美国又称为"软权力",认为它极易渗透,这一理论在美国得到很大扩张,甚至成为美国对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政策上的秘密武器,在P.斯特瓦特之前更早的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结论与P.斯特瓦特所说的传媒监督政府权力有异曲同工之妙。传媒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在古代统治者将控制言论视为保障国泰民安的重要手段,于是历史上有秦始皇"焚书坑儒"之举,"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说,而史实表明压制言论的举措终将成为国家覆亡的重要因素之一,赋予公民以言论权,使他能表达意见,为保持社会稳定,需要一个出气口,维持这个出气口的保障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为保障社会稳定而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其结果适得其反,反倒在暗中助长了挑战该社会的势力。这是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
  传媒作为公民言论监督权的重要表现,作为一个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的手段,显然它对司法的关注可以防止最可怕的腐败即司法腐败,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及对政府的监督权,而通过传媒来实现是十分有效的方法,这表明通过传媒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亦属于表现自由的一种,尽管我国传媒在行使言论监督权时,常常出现被拒之门外的事例甚至是被访者的暴力拒访,但在对司法的监督中这类现象相比之下是少之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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