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宪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
并以此为统率,各部门法诸如民法、行政法、
刑法等均对这些权利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将抽象的
宪法权利具体化。同时,为了保障新闻自由,《
宪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些
宪法规定也可以视为是我国对表现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授予的
宪法来源及保障基础。
同样,我国宪法及相关部门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如上所述
宪法第
三十五条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
民法通则》第
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诸如此类的条款还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找到。毋庸诲言,我国法律对表达自由及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容置疑的,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隐私权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学者、大众对此的一致认识,均认为这是公民人格权中不可割弃的一部分,应予保护。
三、新闻监督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表达自由与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在上世纪末英国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队”追逐,出了车祸以致香销玉殒,顿时世界为之震惊,以刺探、捕捉具有影响力的消息而昭著的狗仔队一夜之间为千夫所指,法学界学者凭其职业习惯敏锐地观察到这其中的端倪,戴安娜王妃特殊的身份是引起新闻媒体注意力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为公众所睹目的社会名流或者是因为其它原因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与一般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的人格权在其保护上是否有独特之处,换言之,他们的人格权的保护是否因此而受到了一些限制?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