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人们对新闻出版自由及表达自由的重视是由来已久并经过历史验证的,甚至于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理论中还包括一种所谓的“安全阀”思想,即允许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在不严重影响现状的情况下“发泄一番”,以提高社会整体承受压力能力并及时通过表达自由来防止社会的剧烈变动。至此,我们大概可以这样总结:现代文明社会是十分尊重个人表达自由及通过此权利的行使来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而新闻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更是前项自由与权利的关键。
二、我国对表达自由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及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1982年《
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新闻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授予,但是根据《
宪法》有关条款的精神,以及我国其它法律的规定,新闻自由在我国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我国《
宪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
宪法来源,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论述的,新闻自由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所以这一
宪法规定又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
宪法基础;同时
宪法还对公民行使这项自由时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
三十八条)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
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