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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新闻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汪琳


【摘要】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现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随着我国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日渐推崇的今天,频繁发生的一些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也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如何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以与同仁共探讨。
【关键词】表现自由 新闻  隐私 监督权 公众人物
【全文】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表现自由
  现代社会是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媒体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来被提升到突出的地位,历史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思想的自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抹杀的,有学者说:“依靠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来判断何者是真理十分危险。”① 政府作为公众行使权力的机构必须尊重公众表达意见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是相反,对此进行扼杀、封堵。从新闻自由的渊源来看,它应源于表现自由,美国的新闻法专家艾默生的著作《宪法修正第一条的一般理论》中体系性地论述了表现自由,并成为许多著作援引论证新闻自由的依据,艾默生强调:“一切人在他自身的人格发展过程中均有形成自己的信念和意见的权利。同时他也拥有表达这些信念与意见的权利。因为如果他不能表达的话,即使他拥有信念与意见,也没有任何意义”。在西方传统上并不将表现自由与新闻自由区分开,各国宪法也确实把新闻自由作为表现自由的一种或将之等同于表现自由。
  自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国时分权的理论依据,对权力进行了分割即“三权分立”的理论根基,而新闻出版权又被称之为是继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这三权之后的第四权力或是软权力,对三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由此,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普遍认为它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至关重要的途径,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就是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社会监督权、批评权等权利的最大充分的实现。第四权力理论强调新闻媒体是一种制度性的自由,它不同于在新闻媒体中工作的每个个人所享受到的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是因为,新闻媒体运作的复杂性,使得它很容易爱到政府的操纵及压力,而伤害其自主性,这个理论认为第四权力所构筑的新闻自由使媒体能提供不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舆论和娱乐节目,促使人们关心政府的活动,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以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在英国及其殖民地,历史上的新闻检查制度成为当局镇压言论自由,尤其是镇压有关政府事务方面言论自由的一项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播下了美国表达自由及新闻自由的种子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说过:“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无权因表达所递的信息、思想、主题或内容而对它进行限制。” 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很明显,第一条修正案的条文是针对国会,即联邦政府的,它大概无意将此扩大到各州。但最高法院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宣布: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表达自由不受各州侵犯。托克维尔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论及:“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我坦白承认,我对出版自由并没有那种因事物本身十分良好而产生的完全坚定的爱好。我之所以爱好出版自由,主要是因为它能防止弊端,其次才是因为它本身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并进一步认为:“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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