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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

  有人说,从历史传统的影响和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先天不足”,果真如此的话,更需要通过学术研究等“后天的”努力来推动和促进这项事业。由是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者们实在是任重道远。一门学科要真正发展,离不开深厚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在知识产权研究中,从基本理论着手,通过扎实的研究,澄清对有关概念、原则问题的混乱认识,在此基础上重新厘定、构建学科框架体系,应该是并不过分甚或是最起码的要求吧。
  
  二
  
  本书的主要作者吴汉东博士当年以一篇杰出的博士论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而声名鹊起,他以这篇荣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的佳作在国内较早开展了知识产权专题研究。此次以“无形财产权”为名,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整合性研究,反映了作者探索新的时代的理念勃兴、制度安排,“以回应现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需求”的治学追求。本书可谓近年来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全面考察的少数著作之一(普及性的教科书除外),而作者独具匠心,将“基本理论”纳入研究视野,并专辟一编,以占全书约一半的篇幅加以论述,正体现其创新和高明之处。在知识产权具体制度研究相对成熟,而基本理论研究尚很薄弱的学术背景下,本书尤显难能可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基本理论编”正是全书的精华之所在。
  作者在前言中提到,“知识财富的法律化、权利化形态就是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而作者正是致力于“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把作者的意图理解为更新知识产权的观念,以无形财产权的概念为统率,在更大的范畴内包容类似的权利形态。当然,对于读者来讲,在阅读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恰恰是“无形财产权”这一概念,因为它毕竟与我们长期以来所理解的同一用语的意义不尽相同,而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在范围上又有所突破。
  作者关于无形财产权的论证,是从检讨财产制度的发展史开始的。在梳理了罗马法以来“物”的概念的变迁之后,作者指出,那种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看作“无体(形)物”的观点是错误。因为罗马法所创制的无体物理论以“无体物”概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是指没有实体,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即权利)(页4)。这里作者区别了“精神产品”和“制度产品”,指出两者虽都不具备外在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共同点,但在性质和功用上不同(页6),后者基于人们知识、经验所创造,与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一样,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创造性思想及其表达方式以及识别性标记的精神产物。这种看法是颇有见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从本体意义上说,是一种无体物,是制度产品;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则是精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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