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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与海商法的角度[1]

  
  三、从票据关系考察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的特性以及与民法的区别点在不同的商事部门法中都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实际上,正是因为具体商事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学者们才得出以上的论断。这里,我们试探性地从票据关系中来进一步考察商法的独立性。[14]
  (一)票据当事人
  根据各国票据法规定的具体制度,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享有权利或者在票据上承担义务或者与票据的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
  传统民法中关于法律主体的概念十分清楚,就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无论是在物权关系中、债权关系中还是人身权关系中,都不外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大类。[15]但在票据关系中,当事人不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还包括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仅因为票据上记载有其名称(或姓名)从而与票据的权利义务有关系的当事人。这类人在汇票中主要是指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该付款人未进行承兑或无需进行承兑(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在支票中主要指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
  汇票和支票中存在关系人,主要是因为这两种票据属于委托证券,而这种委托需要记载在票据上,只要出票人明确记载了其委托的付款人名称(姓名),其他要素都合法的话,该票据即为有效,持票人便享有票据权利。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确保票据的无因性。但票据的有效性不能约束出票人单方面记戴在票面上的付款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因为该付款人也许不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也许根本不知道出票人委托的事实,甚至根本不认识出票人。
  这时,该付款人的身份就显得很复杂,传统民法中关于法律主体的制度无法提供解决该复杂问题的方法。于是,票据法设计了这样的制度:(1)在汇票中,如果持票人所取得的汇票属于远期票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该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承兑(即请求付款人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表示待票据到期后愿意无条件付款)。如果付款人承兑了该汇票,他便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待票据到期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无论是因为他不愿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还是他根本不认识出票人,持票人就不得再转让票据,应当进入追索程序。[16] (2)如果持票人所持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如银行汇票等,持票人可随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依法付了款,票据关系即告结束;如果付款人不愿意付款,持票人也应当进入追索程序。[17] (3)在支票中,持票人应先向付款银行(即支票付款人)请求付款,如果该支票具备了付款条件,[18]付款银行就应当向持票人付款;如果付款条件不具备,付款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应当进入追索程序。[19]
  由上可知,汇票中未承兑的付款人和支票中的付款银行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他无需承担无条件对票据付款的义务。但他的存在以及他的行为,与票据的效力和票据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关系。他如果对票据付了款,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他如果拒绝对票据付款,持票人便可进入追索程序。
  在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类似于“票据关系人”的当事人,民法也就不可能提供解决“关系人”所产生的复杂问题。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狭义之分。[20]这里主要研究狭义上的票据行为,即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国际票据立法中,规定了六种票据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前四种。
  在界定票据行为时,学者将其落脚在法律行为上,认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但根据票据法的具体规定,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自己非常明显的特性。
  1.要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方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之分,而票据行为统统属于要式性行为。在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对行为的具体格式一般不再做严格的要求,比如合同法要求的书面合同,继承法要求的书面遗嘱等,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内容的合法性。至于用什么样的语言、什么样的纸张、什么颜色的笔墨法律几乎不做要求。
  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形式上的要求几乎到“苛刻”的地步。比如在中国适用的票据样式,必须都是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印制的票样,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都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内容,以致于书写的笔墨,人民银行都明确要求应当用碳素墨水的钢笔或者是墨汁笔。否则票据行为无效。[21]
  2.文义性。即票据行为所生的票据权利义务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基于文义性,票据权利人不得以票据记载文义之外的证据主张更多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必须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22]
  而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当事人如果能举出证据证明形式上的记载存在瑕疵,法律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不仅如此,我国《合同法》第36条还规定,法律要求以书面方式签订合同,而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接受的话,也认为合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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