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行政法属于国内公法,但现在明显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国际条约和协定对成员国政府的义务的规定,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和执法而得到落实。而中国国情所要求的法律制度本土特色,也需要不断通过与国际的交流和对话而进行调整。WTO所要求的法律改革和行政改革,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带来新的机遇,要求我们放宽研究的视野,更新知识和观念,深入研究国际经验,加强国际对话。同时,我国行政法学在研究方法上也应多样化,特别需要加强对于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
【注释】 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WTO协议包括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件,涉及到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银行、电信、政府采购、工业标准、食品卫生规则、知识产权等诸多内容,但一般认为有几项法律文件是最基本的,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则。
GATT(1994),Article XXIV.
例如,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陆思礼 (Stanley B. Lubman)指出,从WTO的要求看,中国中内法制度改革的关键主要是如何更充分地保障法律规则的透明度,统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实施程序以及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参见 Stanley B. Lubman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Unfinished Business in Geneva” ,in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6 May ,2000 。另一位在美国很有影响的中国法专家科恩 (Jerome A. Cohen)于2001年6月22日在美国国会关于中国与WTO的公开听证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将中国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满足WTO的要求归纳为本个主要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透明度;(2)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实施程序;(3)对相关行政行为独立、客观与公平的司法审查。
在WTO的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见GATT第3条,GATS第17条,TRIOS第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条。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ction 2(B).
这些要求在《中国议定书》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见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ction 2(B).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ction 2(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78、
79、
82、
84、
86条。
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