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统一实施不仅指实体性规范得到统一落实,而且也要求实施这些实体性规范的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的统一性。不同地域之间法律与政策实施程序中的繁文缛节和某些程序规则上的“技术障碍”,完全有可能使法律统一实施徒有虚名。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法程序中的这些问题己经被视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而受到关注。[12]WTO协议要求成员国以“统一,公正 , 合理的”方式实施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统一,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既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13]也是我国政府在《中国议定书》中所作的承诺。从我国的现实看,虽然自《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们对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14]但行政过程中轻视程序的做法仍很突出。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各地区、各部门所适用的执法程序差别很大,程序步骤的合理性问题非常突出。这种状况很不利于为WTO所要求的统一实施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度改革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
第三,法律统一实施,还要求司法统一。目前,司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家乡的正义”(home-town justice)被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是理所当然。从《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一个普遍的情况就是外地人不敢告本地政府,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少。究其原因,外地人主要害怕的是政府的报复及政府对司法的压力。现在人们常说的“将案件就地消化”,实际上就是违反诉讼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的终审权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正在讨论的提高管辖级别的呼声,也正是针对行政干预司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
(三)规章制定和法律实施中的透明度问题
透明度原则是WTO协议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鼓励和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使商业环境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使商业环境更加透明和具有可预测性,一个基本方法就是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使与贸易有关的法规政策等规则尽可能明确和公开。[15]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国政府在其国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做法(administrative practices),或者将政策和做法通知WTO。WTO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对成员国进行定期的监督,以确保成员国切实履行公开义务和通知义务。关于透明度的具体要求,<<工作组报告>>和<<中国议定书>>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中国应当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并依请求向所有的WTO成员方提供这些文本。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规的公布和提供都必须在其实施之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2)中国应设立一个定期出版的官方公报(an official journal),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公布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以便相关的当事人发表评议;(3)中国应当建立或指定“咨询点”(an enquiry point),使个人、企业和其他成员方能够获取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应当在提出申请后30天内提供。在特殊情况下,答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5天内作出。[16]此外,WTO协议还要求成员方应当经常性地将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的改变情况向WTO进行“通知”(notification)。WTO通过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各成员方法规和政策透明度的落实。[17]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制度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应当进行改革:
第一,行政立法过程的公开化。我国现在的行政立法虽然也有调查、研究、咨询、协商的做法,但这些程序基本上属于内部行政程序,而且程序操作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所以相对人能够了解的行政立法过程信息是极为有限的,更谈不上公众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和评论。在这一方面,《
立法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WTO对我们的相关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例如,立法过程和行政决策过程是否需要对外国投资者公开?公开化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公开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如何看待没有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效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