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蔡宝刚:《阻却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立法思考》,《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Harold C· Wegner, “Parallel Imports of Patented Goods: Killing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Goods”, http://www.foleylardner.com/LNU/IP/paral.html.
如果授权经销商提供开放式售后服务,即对当地市场所有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免费或低价提供维修和零部件服务,则“平行进口”的商品就会乘机搭便车,这不仅会加大授权经销商的经营成本,而且还会刺激“平行进口”商品的畅销。
这种据主导地位的观点亦遭到部分学者的诘问。在他们看来,地域性理论并不排斥“权利穷竭原则”,因为,支持该理论的国家至少承认国内范围的穷竭;当然,如法国和比利时等个别国家根本就不承认权利穷竭。
在知识产权穷竭问题上还存在着“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观点。前者认为,“不再受贸易限制”只适用于在知识产权授予国国内投放市场的产品。后者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独立在竞争体系之外的,而是竞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制度体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协调原则。自由贸易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阻止自由贸易。从长远来看,“国际穷竭原则”将在所有知识产权领域获胜。参见余翔:《专利权穷竭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欧共体法律、实践及相关理论剖析》,《国际贸易》2000年第1期。
“地域性原则”亦称“属地原则”(principles of territoriality)或独立性原则(principles of independence)。
参见《巴黎公约》(1979年9月28日斯德哥尔摩文本),第4条第2款。
参见《伯尔尼公约》第5条“国民待遇原则”;《世界版权公约》第2条“国民待遇原则”,第4条第1款;《巴黎公约》第4条第2款。
参见《
专利法》第
63条第1款,第
11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