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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曲三强


【摘要】各国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态度,是其不同价值倾向在这一领域的直接表现。对“平行进口”的评价必须平衡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消费者和公众利益等相互关系,保证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造福社会民众。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该对“权利穷竭原则”和“默示许可原则”给予确认,确立“平行进口”法律制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穷竭 平行进口
【全文】
  一、平行进口――法律价值取舍的对象
  
  在国际贸易中,产生“平行进口”的直接根源是由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的本国价格与外国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价;就其本质,实际上体现了“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国际贸易行为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冲突。
  就“平行进口”的性质而言,平行进口商品是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导致“平行进口”的最根本原因是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商品价格差。因此,“平行进口”的价值取舍涉及到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消费者和社会相互交织的利益。从积极意义上说,“平行进口”打破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凭借知识产权对市场形成的垄断,引进竞争,迫使生产或销售者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渠道。在支付了同样的关税后,“平行进口”的商品售价仍然比本地销售的同种品牌的商品低,因此,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选择,降低了消费成本。从消极意义上说,“平行进口”的商品进入本地会直接与本地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形成竞争,不利于保护境内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的生产和销售。[1]
  对进口商来说,“平行进口”基本上有利无弊。根据“平行进口”收益公式:平行进口商的收益=A国销售价-(B国买入价+成本T+成本M)。[2]在该公式中,A国销售价=转售商品在A国的售价;B国买入价=B国公开市场价;成本T=B国至A国的运费;成本M=在A国内进行转售的费用(关税、市场宣传广告费等)。可见,A国销售价与平行进口商的收益成正比;而B国市场价、运费和关税等费用则与收益成反比。因此,“平行进口”的货物越多,进口商获利也越多。对制造商来说,“平行进口”对制造商存在着不利因素:利润减少;损害授权经销商利益;损害企业声誉和市场形象。缩短产品生命周期;打乱企业产品研究开发计划;导致积压滞销或者断档脱销。然而,并非一点益处都没有,虽然制造商可能是被迫调整各市场的价格,但在客观上,“平行进口”可能促使企业制定更为合理的价格策略,以保证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平行进口”活动短期内会增加公司产品的销售量,使公司获得规模效益。特别是对那些不需要提供专门售后服务的产品或售后服务能够方便地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产品来说,“平行进口”不仅不会影响公司及其产品的形象、反而会导致销量增加。再有,促使企业对其销售渠道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监督。企业不得不慎重选择那些信誉良好的商人经销其产品,提高对销售渠道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平行进口”行为,及时通过销售合同和协议对销售商进行约束。“平行进口”不仅可以促使企业合理确定生产、供应和库存水平,不断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其产品结构和产品类型;还可以促使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促使生产企业和其授权销售商在与平行进口商的竞争中始终占有质量优势和价格优势。
  对授权经销商而言,“平行进口”活动通常会影响其商品的销售量,特别是在他们投入大笔的广告费用,经过各种努力打开市场以后,那些平行进口商却毫不费力地分享其劳动成果。因此,“平行进口”对己授权经销商而言,将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市场被挤占;潜在客户被夺走,潜在市场遭破坏;广告利益被无偿占取;售后服务被人利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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