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管理职权应进一步法定化、具体化
这次考察中看到,国家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一定要设立一个综合性、高级别的管理机构来全面行使环境管理权限。无论是法国,还是意大利,均设立了环境部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事务。尽管在管理上也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权限交叉问题,但是环境部享有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权限,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建议国务院在2003年换届之际,将现在的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部,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
此外,应当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立法。因为只有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法定化,才能使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这方面的立法虽然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法律中有所涉及,但是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并不具体,这样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建议将来在制定我国的《环境法典》时,将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晰和具体化。
3、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应未雨绸缪,早谋良策
在这次访问过程中,我们发现欧洲国家目前的大气污染问题也很突出,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污染。与欧洲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还是燃煤引起的煤烟型污染,我国的防治重点也放在解决煤烟污染方面。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工业的发展,我国大气污染将在旧的煤烟型污染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又出现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新问题,从而更加恶化我国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所以,我们必须注意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发展动向,提前进行相关的立法研究。在国家交通体系规划和汽车工业发展政策方面,应当汲取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合理的航空、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运输体系,在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自行车。同时,应注意运用经济、技术和等手段鼓励发展环保节能型汽车,特别是采取积极措施,研制开发电动汽车,使其早日进入市场和家庭。在发展汽车工业时,要杜绝引进西方国家已经淘汰的汽车技术和设备。
4、进一步加强环境外交,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我应有作用
在这次访问中我们切实感受到中国的强大以及西方国家对中国发展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和成功申奥都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与法、意的议会和环境部官员进行座谈时,他们一致认为中国在实行京都议定书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并对此表示赞赏。同时,希望与中国的全国人大和中国环境保护部门加强联系,开展广泛地交流和合作。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的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方面一直持积极的态度,新修改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所以尽管中国不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国家,但是按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中国政府仍然采取了积极的减排措施,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条件下,能源消耗并未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并通过节能和植树造林等措施,大大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这些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