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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意大利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意大利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
  
  意大利是具有法制传统的国家。据悉在经济发达时期较早的罗马,公元五世纪就发生了控告城市污水造成泰比亚(Tibia)河严重污染以及抗议反对从城市各处的手工作坊发出臭气等事例。但是,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意大利政府对环境问题并未采取积极介入的姿态。即使为防止环境污染制定了法律,但是由于中央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的权力交叉,并且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很强,所以国家的环境法在地方予以确立就需要时间,而在适用方面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在环境法律的实施上困难重重。
   八十年代起,受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影响,意大利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逐渐提高,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1986年设立了环境部,1988年根据欧盟(EC)将环境立法国内法化的指令,意大利制定了一系列新的防止污染对策。并且,意大利还成功地将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1980年的320万吨减少到1986年的200万吨。
  在环境立法方面,意大利环境法的对象也主要是大气、水、废弃物,然而现在的中心是为减低对健康的不良影响而制定管制危险设施的设立场所与作业的法律。这些内容在意大利《综合卫生法》中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有关大气、水以及废弃物相关的特定污染,则单独作为对象由单项环境法律进行补充。
   在环境污染控制的法律方面,意大利环境法的实施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而中央政府将对法律的执行权委托地方行使,被认为是造成环境法在全国的适用缺乏统一性的根本原因。意大利于1966年制定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就是一个典型。由于该法对罚金规定得较少,因而引发了种种企业不遵守法律的情况。
   在对水污染实行法律控制方面,主要的立法是1976年5月10日法律(第319号)。较之于水质标准而言,政府更为重视排放标准。然而,由于确立的标准与现实的差距太大、以及在水污染防止的管理权限方面委托地方当局行使等原因,也使得整个意大利的国土综合对策无法开展,所以该法有关规制措施的实施也迟迟得不到深入和取得进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9年意大利制定了新的政策,以全国的河流为对象制定了污染防止计划,收集了必要的资料,确定了实施监测污染状况的机关。
  最近一段时期,意大利开始关注综合性环境法的制定,其主要措施就是起草了一个协调意大利所有环境法律的议案,力图将近10年来意大利在环境保护方面混乱无序的环境立法一体化,通过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从整体上协调各个时期的环境立法及其这些法律与工业行为的不一致之处。例如,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法律方面,在过去制定这些法律时由于有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背景,因此现在必须将他们整理成为统一的一致性、协调性的法律。
  据介绍,目前这部综合性法律已起草完毕,即将提交议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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