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
1、环境立法的法典化
到目前,法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颁布了环境法典的国家。据介绍,在公元14世纪,法国的查尔斯六世(Charles Ⅵ)就发布国命令,禁止在巴黎“散发臭味和令人厌恶的烟气”。从1917年开始,法国就开始制定单项污染防治的法律。
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法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如《水资源法》、《大气与气味污染法》、《废弃物与资源回收法》等。由于环境立法的迅速发展,单项环境立法不断增多,从而导致环境保护法律在适用上出现麻烦。政府在执法、公民在守法方面也显得烦杂困难,各种相关规定不易查找。为了使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趋于合理和便于实施,符合当代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法国从90年代初开始编撰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环境法典。
《环境法典》于1998年5月27日颁布。它把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编撰后形成的法典,也是法国多年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集大成之作。编撰《环境法典》的基础是法国实施多年的多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它涵盖了所有的环境保护领域,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振动、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污染等,也重申了法国所有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信息的调查与使用、许可证管理、总量控制、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特定化学品的禁用制度等。这一工程浩大的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完成,表明法国环境立法已基本稳定,环境法制建设步入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环境法典确立了环境法的一些主要原则,包括预防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情报公开原则、公民参与原则等。在内容上,环境法典只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1992年
水法、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而对诸如森林、城建、矿产资源的立法则不包括在环境法典内,只进行单项立法。
由于法国至今没有确立“危害环境犯罪”的罪名,因此法国环境法典中没有刑罚的规定。但是据介绍法国有“环境恐怖主义”之说,如果犯罪一旦成立,当然就不是危害环境的犯罪问题那么简单了。但是,在法国环境法典中有轻犯罪的规定,例如在环境法典中的每一章后都有针对违反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规定,但这种处罚类似于中国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制裁犯罪。
在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方面,法国环境法典目前也没有涉及,因为与之相关的法国著名的《民法典》已经实施了数百年。据悉欧盟目前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即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单独进行立法。法国也在研究是否将其规定到环境法典之中。另外,到底由谁对污染损害负责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目前如果出现城市许多人受到空气污染的话,这是只能找政府,因为政府没有很好地保护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