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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

  此外,强调诉权理论,还必须建立完善的被追诉者的诉权保护系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帮助权和沉默权正是这个系统的有权组成部分。其中,律师在场帮助权既是对被追诉者诉权的延伸,又是对追诉者诉权的监督;沉默权则是被追诉者诉权处分权的应有之义。
 3、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之扩大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诉权理论,还必须承认并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因为诉权中的处分权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从诉讼经济和提高效率的主旨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处分。因此,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不应当仅仅限于轻罪,如果某些重罪中存在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样可以作不起诉处理;(2)对于只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案件,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胜诉权的顺利实现,应当允许其在技术上对于部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然后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3)不应当人为地限定不起诉案件的比例,这种形而上学的做法既是对侦查监督权的放弃,又与诉权理论相背;(4)取消公诉转自诉的制度,公诉转自诉的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违背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而且,这种看上去保护被害人的制度,由于被害人很难比侦查和检察机关更有能力收集证据而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①(5)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因为在诉权理论中,量刑建议权自然应当成为请请求权的有权组成部分;(6)适当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充分尊重被告人诉的处分权的基础上,以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为前提,允许检察机关降低指控。这一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过去总认为这一制度是英美诉讼制度中功利主义的表现,其实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的立法例和诉讼实践也已经表明这是处理一些疑难案件的明智之举;(7)慎重采用不起诉的听证制度,不起诉制度本来就是为了追求诉讼经济,而如果凡是不起诉都要经过复杂的听证程序,很难说它是经济的。为此笔者建议,如果要搞听证也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事后听证;二是有争议才听证。(8)尽快废止不起诉后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至少不应当简单地将不起诉案件等同于错案,也不能以不起诉案件的多少,作为衡量检察官办案质量的标准。
 4、审判方式之改革
  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也会给现行的审判方式造成极大的冲击。从审判权的中立性和诉权的平等对抗性出发,以下几个方面应当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1)建立法官预审制度,实行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分离。这样既可以保障辩方的先悉权,又可以防止审判法官产生预断力,还可以实现庭前程序中的过滤和程序分流功能;(2)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凡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对其给予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这一做法已被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所接受,实际上就是尊重被告人的诉权处分权。(3)尽可能减少法官庭后调查核实证据的活动,以保证审判权的中立性。如果确有必要需调查核实证据的,也必须通过重新开庭,在法庭上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经质证程序,法官便以自己调查的证据定案,实际上是审判权侵犯诉权的表现;(4)规范庭审中的认证方式,一方面,认证的内容应当限于证据的可采性,即对证据能力进行评价,而不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只有在经过评议之后才能作出;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采取综合认证,减少单个证据的认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尊重控辩双方的质证权;(5)真正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建立强制作证制度,以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的质证权;(6)禁止庭后控辩双方单独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行为。案件既已进入审判阶段,就应当以审判的方式进行,因此,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只能在公开的法庭上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和质证,而不能在庭后再单独询问证人或鉴定人。否则既与审判的规律相悖,是对审判权的公然蔑视,又违背了对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保护理论;(7)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对控辩双方的诉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在掌握举证责任和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平等地给予控辩双方举证与质证的机会,在辩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司法命令程序保证其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有效性;(8)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该运用庭审中的指挥权,对控辩双方之一方侵犯另一方诉权的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应作出相应的司法处分;(9)法庭必须以附理由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中无论是对事实问题的分析,还是对证据的认定,或者是对法律的适用都应当对控辩双方基于诉权而提出的各种主张予以列明,并逐条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根据和理由,这也是尊重控辩双方诉权的表现;(10)法院不应当任意变更指控的罪名。如果实在有必要变更,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只能是将重罪变为轻罪,而不应当将轻罪变为重罪。否则审判权就会超越诉权的范围,审判权的中立性难以维系。如果经过审理,确实认为需要将重罪变为轻罪,则必须商请检察院重新起诉,并通过重新开庭,给予被告方充分行使应诉权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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