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权与人权——政治术语的法学表述
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结果,一般以对被控诉者的罪与非罪的认定为常态,更由于此过程中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剥夺和限制,因此诉讼中的人权被认为是人权最容易被忽视的领域之一而倍受关注。笔者以为,人权作为一个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话语,直接用于诉讼程序有失妥当,而诉权恰恰可以起到承上启下的联结作用。诉权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冠冕堂皇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当然延伸,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有保障的诉权是维护诉讼中脆弱人权的最佳途径。
诉权相对于
宪法权利而言固然是具体的,但却由于立法尚无相关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诉权要诉诸诉讼实务并发挥其独特作用,有赖于诉讼权利。诉权与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表里。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形式(Ordinary right)。离开具体的诉讼权利,诉权就被架空,成为空洞的法律名词。
3.诉权与国家刑罚权——实体法规则的诉讼法实现
国家出于维持其正常秩序的需要,对各种社会冲突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社会冲突最激烈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犯罪事实一经发现,刑事实体法所确定的国家刑罚权随之启动。在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之下,刑罚权不再像以前具有任意性,而是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得到实现。在审判中,案件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启动程序的都是控诉权,程序的推进也要依靠控诉权和被控诉者的诉权之行使。实体法运用于个案和诉讼结果的产生也是诉权和审判权交互作用的产物。在此种意义上,诉权成了中介,联结着诉讼程序和实体法规范。
与实体法建立密切联系的诉权,能够避免诉权理论的空洞化。公诉案件控诉方行使诉权是国家刑罚权的一部分,通过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将诉权与实体法的规定密切联系起来。再如,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出入人罪最关键的一部分内容,是与实体法密切联系的环节,证据规则也不是纯粹的程序性规定,当事人证明的权利也是诉权的一部分。由于实体法的概括性缺点和案件事实扑遡迷离的现实,证据规则有日益细密的趋势。此时建立完备的诉权制度,就使得各方诉权主体通过法庭审判证明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达到己方目的更加容易。
4.诉权与当事人——手段上的平等武装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来源,当事人享有的诉权以诉讼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和强大的国家诉权相对抗,在此意义上,诉权是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除了这些人享有诉权,还有检察机构和侦查机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
刑事诉讼法第
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指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不包含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法律用语上不能将司法机构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同等对待,刻意将追诉机构与其承担的当事人角色中相剥离,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犯罪控制的刑事诉讼模式取向。而诉权理论的导入,必然要对这些传统的习惯做法重新审视。诉权是请求审判机关公正裁决之权,法律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诉权,旨在通过其行使诉权,将案件事实引渡到审判机关面前,请求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裁决刑罚运用的必要性及其程度和方式。同样,法律也给被控诉人诉权,以对抗强大的国家诉权,双方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应受到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