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

  第二,完善侦查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就是当其被侦查机关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有知悉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的权利。辩护是犯罪嫌疑人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的重要方式,也是其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只有充分了解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才能有的放矢的辩护,否则犯罪嫌疑人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因而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同时,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权,才能够使其积极而有效的参与诉讼,从而与强大的侦查机关形成理性的对抗,进而实现程序的公正。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该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第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并将取保候审从刑事强制措施中分离出来,而作为一项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应该保持在人的尊严得到维护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刑事诉讼所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应该广泛到刑事诉讼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超期羁押和超范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因此,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和超范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国各地反映比较大。[10]它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及其尊严的主要原因,也是人们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是不公正的根源。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把取保候审从刑事强制措施中分离出来,而将其作为一项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虽然是可以推翻的一种法律上的假定,但是从其含义中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公民涉嫌犯罪而被逮捕或拘留时,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为他们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赋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为参与诉讼而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实现程序公正。同时,还可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取保候审、收取过重的保证金等诸多有关取保候审的问题。另外,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来看,取保候审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第四,完善法官制度,保证法官中立。裁判者中立,是诉讼的必然要求。人类早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原始社会就认识到了这个公理。在古代印第安人那里,当人们在两性的竞技场上因争夺性伙伴而孳生嫉妒和仇恨并进而产生冲突时,总是寻找酋长予以调停甚至裁决,因为他们相信:酋长是中立的,而且只有中立,才能不偏不倚。[11]到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裁判者的中立原则被抛弃,因此冤假错案、出入人罪泛滥成灾,人们朝不保夕,没有安全感。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由于人们饱受人人自危的痛苦,因而对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首当其中就是实现法官中立。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审判机关不只是专政的工具,更是中立的裁判者。因此,审判机关及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中立。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因形势的需要而服务于严打甚至服务于抗洪抢险等的服务观点严重背离了裁判者必须中立的游戏规则。因为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既然服务于冲突的一方,就不可能有中立;即使裁判者中立了,未受到服务的冲突一方,由于心理规律的作用也会认为裁判者是不中立的;进而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