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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

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


汪建成


【摘要】本文以人的尊严和情感反应为视角,论述了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的关系,认为: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等构想。

【关键词】程序公正  刑罚效果  情感反应 人的尊严 人性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刑罚是以刑法这一实定法的形式而获得定在的,其制定目的和所具有的功能只是一种可能性。正是基于这种可能性,国家、社会、统治阶级、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法律的制定)才运用法律这一格式规定刑罚,企求刑罚能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维护对他们有利的良风良俗,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犯罪是无限的,刑罚是有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一种必要而又无奈的选择”[1];而且“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可以铲除邪恶本身”[2].。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的明智选择是慎重用刑和节俭用刑,以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所谓刑罚的最佳效果,是指司法机关通过适用刑罚而获得的实现了刑罚目的、发挥了刑罚功能的结果.。”结果”一词,汉语解释为“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得到的最后状态”,因而结果是现实性的东西。适用刑罚所产生的结果即刑罚的效果也是现实性的东西。然而,可能性不是现实性:从时序上来说,可能性在先,现实性在后;从逻辑上来说,可能性是前提,现实性是结果。可能性和现实性在时序上和逻辑上都是有差异的。因而,刑罚目的及功能与刑罚实际效果之间也是有差异的。在刑罚已成为定在以后,这种差异正是人们寻找公正程序的理论前提。如果要实现刑罚目的、发挥刑罚功能即追求刑罚最佳效果,就必须运用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
  愈来愈多的证据证明了刑罚效果的多样性。根据罪犯、罪行、社会环境和分析标准的种类来考察,刑罚惩罚或者减少未来的犯罪,或者增加未来的犯罪,或者与未来的犯罪无关。为适用刑罚而使被惩罚者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实际经历的程序正当(公正或合情合理),是被惩罚者及其他公民对犯罪产生羞耻感的基本条件,而对羞耻感的认识程度又决定着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羞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因对法律的傲慢而产生的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销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犯罪的增减无关。总之,警察和法庭用公正的程序来对待所有公民可能比增加刑罚惩罚(包括质和量)更能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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