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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中的政府与市场——国有股减持困境的经济法分析*

【注释】  *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办法》六条

事实上,《办法》确立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与中共十五届四中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表述取得一致。该《决定》关于“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表述被认为是国有股减持的概念渊源。然而,《决定》是在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提出国有股减持概念的。随着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基本实现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面临的新的国际经济形式,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赋予国有股减持以新的政策含义势在必行。参见汪异明:“国有股减持的理性思考”,载《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4期。

2000年8月下旬,市场盛传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将在10月下旬亮相,上证指数从8月22日的2114点下探到9月25日的1874点,一个月左右跌幅为11.4%。20001年年初,国有股减持再次成为关注焦点,股指从新年伊始就展开跌势。上证指数从1月8日的2132点一直跌到1893点,下跌11.2%。见马腾:“中国证监会叫停国有股减持决策始末”,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10月29日。当然,出现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市场对未来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案(主要是国有股定价问题)的预期不乐观的因素,但是更为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因国有股减持增加股票供应量而可能给股票价格带来的冲击。这与1994年以前,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多次传闻曾使股票市场出现价格下跌的现象如出一辙。

《办法》五条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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