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在对旧方案的指责,还是对未来新方案的讨论中,国有股的定价问题始终是核心争点。的确,选择一个妥帖可行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并非易事,因为中国股票市场业已存在的问题决定的国有股减持这一任务本身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极大地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但是,真正使公众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也许更在于透过
《办法》中的定价方式反映出的强烈的“一边倒”倾向——完全站在国家(政府)的角度考虑利益得失,尽最大可能实现国有股变现的能力,漠视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来考察,产生这种倾向的原因在于决策过程中政府的尴尬角色。
国有股减持有其特殊性。国有股减持与一般的股票减持行为相比,有两个根本区别:第一,国有股减持的对象是国有股,国有股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政府)。尽管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为了使国有股权的行使理性化,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我国一直在寻求国有股权主体(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塑造,但是,这道屏障不可能彻底隔断国有股权和国家(政府)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当通过股票市场来完成国有股减持时,政府就以国有股权的终极所有人的身份参与到股票市场中来了。这时,政府就具有了双重身份——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和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第二,一般的股票减持行为是投资者的逐利行为,具有微观性和商业性。而国有股减持不具有商业性,不论减持的目的是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还是筹集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总之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关国家宏观性经济的政策行为,因而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政策意图,政府并不像普通投资者那样完全服从市场的安排,而是往往试图利用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利用市场。在是次国有股减持过程中,政府的表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众多的备选方案中,政府惟独相中“存量发行”,显然是为了提高国有股之价格,从而充分实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
政府从宏观经济全局考虑,并努力实现一项政策并没有错,关键是这项政策涉及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价格应由买卖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经过协商实现的价格是买卖双方根据各种市场因素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认为比较公道且均自愿接受的价格。在承认人的经济理性的前提下,假设交易一方具有单方决定价格的权力,那么如此形成的价格必然会对决定价格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有失公平。在国有股减持中,就存在单方定价的问题。市场自有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自有市场的力量。当某种行为违背了市场规律,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时,就会受到这种力量的强力阻击。政府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而市场主体有不参与的权利。这种“退出权”行使的结果必然是股市的狂跌。股市狂跌给宏观经济乃至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足以使一个理性的政府在“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简单道理下放弃通过减持国有股最大限度筹集资金的念头。政府的这种选择同样是出于国家和社会等全局性因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