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都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企业不可能在全程的经营流程中仰赖于政府的支持,若政府在微观领域的各个层面上都介入,一方面没有能力,另一方面也会扰乱以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平等竞争为价值观念确立的市场秩序。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政策具体化的一个重要支点是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及运作。纯粹商业性运行的金融系统往往把资金投放的安全性放在重要位置,这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度相对较差,表现在自身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低,某些中小企业资本不实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削弱甚至恶化了银企间的信任关系等。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由政府牵头调动一定的社会力量来分解金融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的风险,任何私营的机构是无力也不愿意孤军涉足这一高风险但无大利可图的领域。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其做法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设立专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公立政策性银行,由其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与短期信贷的任务,且利率较低;二是设立专门的基金,同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方面进行具有资金支持内容的合作;三是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干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四是支持部分中小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优惠。
从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总体环境来看,目前尚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若干重大的具有全局性战略价值的举措尚在酝酿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呆坏帐处理、资本金不足、金融监督体制及风险防范问题、外资银行入境、证券市场无序及国有股减持等金融重大事项一并发生并困扰着我们,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另行投资设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自是会有忙中添乱的客观效果,的确不适宜。但从长远来看,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仍有必要性,它不仅能够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使金融业服务于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成为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基金的建立在我国已经有了近10年的历史,但尚未有一支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旨设立的。这些基金尽管在实际运行中也涉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业务,但并不是恒常的,往往将其业务重点倾注在证券市场上。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投资来源主要是财政拔款,也可吸纳社会资金,以广开财路并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还可以通过抵税、免税等法律制度接受企业及其他社会成员向基金捐赠。基金的使用方向除用以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充实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外,还可以兴办、襄助任何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活动和商业活动,如资助某些重大的中小企业产品研究项目和推广活动、中小企业经理人员培训活动等。以中央财政拔款为主设立的基金,其使用方向及程序应由国务院发布专门的条例进行规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基金管理公司,由财政部门实施监控,以保证其运作的正当性。地方省、市级人民政府由地方筹资设立地方性的基金,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事业。
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设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拔款,受政府特别法令的规制。从日本的立法情况看,这种类型的机构并非依
公司法成立,而是依特别法令设立特殊法人。由于其突出的政策性特点及难以控制的高风险性,很难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行系统中。就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为防止地方性分支机构违规操作造成担保企业的突发灾难,应当在地方上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企业,而非分公司。地方政府同样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其运作的规则由地方政府以规章形式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