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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1]

  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以鼓励竞争为前提,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提供担保方面,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方面,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要涵盖企业的品牌建树、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技术开发能力、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对本地经济的实际贡献等。国家可以制定有指导意义的相应标准,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指标体系,对申请优惠促进政策措施资助的中小企业予以考察筛选,以期形成奖勤罚懒的机制。
  4、促进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及各类资源,实施环保战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城乡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制造业居于龙头地位,自然资源破坏现象严重,能源消耗长期居高不下。过去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对这种现象认识不清,处理不力,使得我国经济不无遗憾地步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后尘。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于环境保护有了相对统一的认识,可持续发展也成了国家的基本国策。我们对中小企业实施促进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应当与可持续发展的国策相协调一致,也就是说,要把环境保护的指标体系纳入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中,不能使之相冲突。“五小”工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的企业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不仅不应得到支持鼓励,而应采取其他措施处罚,包括强制性关闭。建议让环保部门介入到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的鼓励措施的实施活动中,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威。
  5、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改革开放的渐进性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局限,特定地区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享有的机遇、政策优惠条件及外部环境大不相同,造成在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各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现象会妨碍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确定了开发西部的战略,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应当对这一大政策有所体现。中央的发展资金应当向西部地区倾斜,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倍扩大,从而使西部经济及早起飞,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资源能够就地利用,小城镇的兴建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有较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管理机构及运行服务体系的建立
  1、关于政府主管机关。1998年,我国在中央政府机构的规模化改革中,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司,所定职责为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协调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带有全国性的问题,是为中小企业促进发展的中央级主管机关。这一制度上的安排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相应制度建设是一致的,从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角度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是吻合的,而且也是必需的。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中,在有限的机构编制中留有必要的空间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必要的,以便于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政策能自上而下地得以贯彻,便于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有效地协调和发挥。政府过去依行业管理体系形成的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机构可以并或撤,其职能应当并入新设机构的运行中。至于新设机构的职能转变问题,与我国市场化体制下整个政府职责定位的调整相并行,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自应首先以服务于中小企业为其本职。此外,各级中小企业主管机关还应就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和政策草案,协调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在各种环境中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协助有信誉、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取得合同利益。在这方面,日本政府通产省下的中小企业厅及通产省的扩张机构中所设的中小企业课、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小企业管理局、联邦德国经济部下设的中小企业司及其所属其他机构,为中小企业在法律、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长期提供支持和服务,是很成功的。[6]近几年,国家在少数地区进行的试点工作卓有成效,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已经进入到有内容、有深度的阶段。可以想见,一个有魄力、面貌全新的中小企业政府主管系统会在市场经济的天地里有所作为,有所创造,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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