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者曾撰文指出由于人们对中央“抓大放小”政策的误解,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与鼓励。我们认为这样的分析并不十分符合实际。抓大放小是近期我国国企改革所遵行的一项政策精神,旨在国家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搞好大型国企,而将中小型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推入市场实行民营,并以此为契机促成国家投资从竞争性行业的淡出,这是十分重要的战略决策。它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鼓励和支持,从1998年我国立法机构就成立专门小组起草这一法律就是明证。“抓大放小”仅仅是国企改革的一项举措,具有时限性,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将是长期的国家政策,两者显然没有可比性。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确定
中小企业的标准确定事关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标准的确定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存在样板,也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以及与已有政策的衔接与配套。标准过严,不仅会将一批需要扶持的企业拒于政策优惠的大门之外,而且会形成抑强扶弱、淡化竞争的负面效应;标准过宽,显然有背于立法的精神。
中小企业,就其本义理解是基于以企业的规模为标准对企业的一种分类结果。在美国,根据联邦政府的统计,98%的企业为小企业,在近一亿的就业人口中,超过1千5百万的人成为其自己的小企业的主人。小企业的标准是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欧共体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中小企业定义的建议》中对中小企业规定的指标为:(1)雇佣人数少于250人;(2)每年的营业额不超过4亿欧洲货币单位,或者每年的资产负债平衡总量不超过2.7亿欧洲货币单位;(3)遵循独立性原则。小企业与中型企业的区分在于:小企业的雇佣人数少于50人以及每年的营业额不超过0.7亿欧洲货币单位并要遵循独立性原则。所谓企业的独立性原则是将企业股本中由大企业投资的比例占到1/4或以上的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3]日本国于1999年12月实施了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其中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范围界定如下:(1)制造业、运输业、建筑行业等,资本金为3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商业,资本金为1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3)服务业(包括个体经营者),资本金为5千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4)零售业,资本金为5千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为50人以下。[4]我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授权国务院确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下几个因素在确定中小企业标准时应当予以考虑:(1)我国人口众多,鼓励中小企业应充分考虑到对就业的鼓励,因此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应适当放宽,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2)应当区分不同的行业,一方面比较符合实际,另一方面与我国长期奉行行业管理的习惯做法保持协调;(3)排除企业法律形式、内外资区别、所有制关系等因素;(4)排除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5)将科技开发企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以下标准供国务院有关机构在制定中小型企业标准时予以考虑:
(1)制造、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2)商业,资本金为1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500人以下;(3)服务业,资本金为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4)零售业,资本金为1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5)科技开发企业,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企业资本金中25%以上的部分被大企业持有,则不视为是中小企业,因为其在市场竞争中会取得大企业支持,可以不从中小企业政策优惠中得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