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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1]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逐年向国外企业开放,市场准入限制对国内中小企业所能给予的保护将大大萎缩,中小企业将直接面对数量更多、经济力量更强的大企业的挑战。
  (三)从政府操控的层面看,中小企业的保护体制尚未发育成型,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运行系统的支持。首先,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中小企业存在着不同的分类型态,如乡镇企业、城镇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与这些不规范的企业分类伴生的情形是:政府部门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不可能完全社会化的情况下,有可能导演出不同政府部门在职能上的冲突。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已将产业改革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同年,国家经贸委内成立了中小企业司,涉及中小企业促进发展之政策概由其出是顺乎自然的了。当然,要使这一机构达到良性运行,使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全面贯彻,的确需假以时日。其次,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一定会依靠某些非政府的机构组织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如对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投资融资、担保、技术和人才培训、对外合作等,这样一些机构的运行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此外,由政府出资并支持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很不完善,这些服务体系的市场化身份与其政府背景方面应当存在何种程度的联系,政府创建的支持中小企业的扶持基金、政府出资或部分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应予以哪些层面上的指导和监督,以保障这些机构的独立运作既不背离其政策目标,又能防止其陷入债务负担的危机或滋生腐败,目前尚无成规可循。总之,这样的机构的运行职能是既要执行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也要考虑其自身发展、巩固而必要的市场化运作,问题还是不少。再次,我国客观经济秩序运行不顺,市场信用体系紊乱,传统的商业诚信理念倍受破坏,而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信用机制正处在建立之中,这些现象的存在恶化了中小企业经营的环境。一些中小企业主追求短期利益,对中小企业整体形象损害不少,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损害了消费者、客户和社会的正当利益。然而,我国社会信用度的降低,并不能完全归咎于中小企业。从商业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个逻辑性的阶段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性复归,渴望“暴发”、取财无道、不择手段地谋求原始资本积累就象山洪下泄,使得原本清澈的江河混浊几天,甚或一个雨季一样,我们过去对此估计不透,现在也不必大惊小怪。一方面环境有自净的能力,相信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自然会逐步廓清商业经营的空间,消费者、客户不会总是上当受骗的,成功的、讲信用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将汇成一股自然之力涤污纳新;另一方面,政府积极采取一切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打击盗版、打击造假,保护消费者,清理“门户”,建立良性的经济运行规则和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信用的市场运行氛围就有望早日出现。
  (四)几年来,我国虽未颁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即使在旧的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是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鼓励和襄助政策。我国鼓励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颁布了相应的立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绝大部分属中小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态度,逐渐拓展它们的经营领域,并且给予了税收优惠待遇;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福利企业及解决下岗职工就业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优惠,事实上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鼓励;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承认私营企业的存在,并允许、鼓励其发展同样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鼓励。从我国今天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事实来看,它并非完全是一种制度的再造与创新,而是一种拓展,是系统与规范化的法律整合。传统的企业立法制度(以所有制、地域、内外资、行业等为标准)虽然存在着与市场体制相悖的主体框架设计,存在着对某一类中小企业的歧视,但它也无往而不是地维护和承认中小企业的利益;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有着巨大的贡献,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政府提供的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是不能分开的。回顾过去,我们可以说,在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做了当时所能做的一切,而这一切也正是构筑今天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度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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