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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结语: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初步构想
  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笔者尝试提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一、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非常不发达,人们的隐私权意识非常淡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识更是缺乏。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确立,受世界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自身的隐私意识在不断觉醒,民众对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而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同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得新闻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立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已经成为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对我国公众人物法律制度的设置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一)隐私权的独立性。应当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编入我国未来民法的人格权编,给予独立的完全的法律保护。
  (二)隐私种类的多样性。即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信息、行为和空间,信息隐私如身体的外部特征、身体健康状况、个人数据、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行为隐私如个人行踪、通信秘密、性生活情况等;空间隐私如住宅、私人活动空间、个人邮箱等。
  (三)新闻侵权的广泛性和严重性。由于现代媒体业的发达,新闻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的广泛和后果的严重性应当需要特别指出。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及保护性。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公众人物的关涉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部分隐私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公众人物的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应给予保护,不得任意侵犯。
  (五)公众人物的层次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性,应根据公众人物影响力的大小,对其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想
  根据以上的原则,笔者在此尝试提出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表述如下: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隐私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侵入、搅扰、披露和干涉他人隐私。”(独立保护条款)
  “自然人的隐私是指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行为和私人空间。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特征、健康状况、个人数据、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行踪、通信秘密、性生活情况、住宅、个人邮箱及私人活动空间等。”(隐私内容条款)
  “在一定时间、地域内对其周围的社会生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与其所从事的职业存在某种关联或有一定影响的隐私,不受法律的完全保护。但与其职业无关的其他隐私不得侵犯。”(公众人物条款)
  “对他人的合法隐私构成侵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条款)
  “以新闻采访和报道的方式不适当地侵犯他人合法隐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作品的发表和刊出。侵权作品已经发表或刊出的,侵权人应当以相同的方式和与侵权相当的时间发布公告,向权利人赔礼道歉,但不得再次披露权利人的隐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根据权利人所受损害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新闻侵权条款)
  
【注释】  1、Warren Fredman,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Computer Age,1987,Quorum Books Greenwood Press,Inc.p.122.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45页。
2、《圣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第12页。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4页。
4、《郎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1988年版,第1112页。
5、《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665页。
6、郭卫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7、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5页。
8、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39页。
9、转引自宋克明:《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0、巴顿卡特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11、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43页。
12、语出《论语·为政》,蔡希勤:《半部<论语>治天下:<论语>经典名言要义》,中国城市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13、魏永征:《隐私权保护的新突破》,刊《新闻三味》2001年第7期。
14、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Torts,Section 625A.《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625条A。
15、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416页。
1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8页。
17、马斯洛也把前四个层次的需要概括为基本需要,后三个层次的需要为发展的需要。[美]弗兰克·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第5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91页。
19、转引自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0页。
20、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0页。
21、转引自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22、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6页。
2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6页。
24、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753页。
25、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26、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27、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页。
28、丹宁勋爵在 Spatan steel and alloys,Ltd.v.Martin一案中的判词,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29、张允诺:《想起了美国的两起新闻官司》,《新闻传播》1997年第一期。
30、萧瀚:《诽谤诉讼中的新闻自由》,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detail.asp?r=4&id=1937。
31、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32、俞燕敏、鄢利群:《无冕之王与金钱――美国媒体与美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33、〔荷兰〕 斯宾诺沙著,温锡增译:《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7页。
34、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35、引注同上,第6页。
36、引注同上,第8页。
37、汪琳:《司法与传媒的距离美》,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
38、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
39、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40、引注同上,第123页。
41、 新浪网《哀悼、伤逝、追踪、质疑--音乐才子高枫身后谜团》,http://ent.sina.com.cn/avworld/2002-11-25/1508115142.html。 
  42、《明星隐私报道:媒体究竟该走多远》http://www.zijin.net/gb/content/2003-05/13/content_3174.htm。
4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4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45、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46、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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