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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和公共官员一样,在对公众人士的部分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我们也要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给予保护,如住宅居所、通信秘密、性生活秘密等,不得对此进行随意侵扰,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在刘晓庆因税案被关押期间,曾请求出去“锔黑头上的白发”,有些媒体将此当成一种新闻进行炒作。57 笔者认为,由于刘的白发与其所涉税案没有必要联系,该隐私不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不具有“新闻价值”,因而对此进行报道构成对其隐私的侵害。
  对于非自愿公众人士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原则与自愿公众人士基本相同,只是限制和保护的程度、范围有所不同:非自愿公众人士的被关注是由于被卷入了其主观意志以外的事件,“不幸地被新闻与公众的兴趣所捕捉。”58 因而,非自愿公众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被动的,没有利益可得的,恰恰相反,他们的某些利益还会因为被公开而受到损害。因此对他们隐私的保护应比照自愿公众人士有所强化,介乎自愿公众人士与普通公众之间。一般来讲,只能对他们的与被卷入事件有关联(或有新闻价值)的部分隐私予以公开,对其他不属于“新闻的必要部分”59 的隐私不得公开。比如,最近以来,我国一些法院在需要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中,尝试对尚未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的面容用黑色面罩予以遮蔽,就是对他们隐私的必要保护,反映了我国保护隐私意识的进步。
  第三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
  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两种价值的冲突的讨论,我们发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依据,但当这两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切实的冲突时,应如何予以规制协调,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本章拟对新闻自由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成以及抗辩事由进行探讨,以规制两者的冲突。
  第一节 新闻自由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在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由于两种权利的性质的不同,大多是由于新闻自由权的过度行使,导致后者受到侵害。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新闻自由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是指新闻主体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等大众传播工具进行新闻采访、报道,以致给公众人物的应受保护的隐私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同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一样,新闻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责任构成也包括四个要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一)新闻主体实施了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加害行为
  隐私权属于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他人包括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隐私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刺探、报道他人的隐私,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得以主动的行为去侵害他人隐私。因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即通过非法公开、跟踪监视、擅自侵入、干涉骚扰等积极行为使他人的隐私被披露、被侵扰。由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该部分隐私主要包括住宅居所、通信秘密、性生活秘密、与职业无关的私人行踪等不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在这一过程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1、新闻采访
  新闻采访是新闻获得的主要方式。在大众传媒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新闻记者会千方百计去接近新闻人物等新闻源,以获得第一时间的新闻资讯。而被采访者尤其是名人的私人生活包括隐私往往更能引起记者们的关注,当一名记者的职业道德不能抵御他对市场的占有欲望时,他的采访行为很容易会对被采访者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常见的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以下几种:
  (1)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由于现代录音、录象技术的提高,各种微型、隐形的录音、录象设备常常被安装于私人住所、宾馆房间等私人空间,用于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偷录偷拍。象前段时间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就属于此类侵犯名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偷拍个人隐私以满足大众的“窥阴癖”,绝对不属于具有“新闻价值”和满足“合理兴趣”的范畴,这种非法的采访方式严重地侵犯了个人私生活,使人们失去安全感,使社会伦理遭到践踏,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当然,利用隐蔽的技术手段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暗中采访,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合法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无意中获得他人的个人隐私不应属于侵权行为,但也应当对与被采访事件无关的隐私内容予以屏蔽处理,以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尊严。
  (2)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的采访方式。应当说,对公众人物在公共场所的言行进行采访、录音、拍照、录象属于合法的采访行为,但这种方式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即以尊重被采访者的个人意愿为原则,尤其对名人的个人行踪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如果被采访者拒绝透露个人行踪,新闻记者不应继续监视跟踪、强行拍录或者打干扰电话,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戴安娜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形,该事件的发生已经引发了新闻界对名人合理隐私权是否应当予以尊重的反思。
  (3)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私人住宅受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即便是公众人物,也有权利享有个人的私生活空间。英国的三位记者藏在汽车后座进入皇家举行的一次宴会,并对皇室成员进行了采访和拍照,皇室提起诉讼。英国报业评议会裁定认为,记者的行为侵犯了皇室希求在私邸享受与平民私生活权利的意愿,应予严厉谴责,责令报社和记者向皇室登报表示歉意。60 另外,所谓“私人住宅”不仅指居住场所,私人的办公室,私人游乐、饮宴、就医以及交谈的场所均属于个人私生活领域,未经允许不应擅自介入,否则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4)隐瞒记者身份探知他人隐私。记者为了调查采访某些公众人物或事件,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接近新闻源并探知有关个人隐私,是否构成侵害?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记者的采访目的区别对待:如果记者是为了揭露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而对自己的记者身份进行了隐瞒,并无意中探知了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由于其目的的正当性,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应对与事件无关的隐私内容进行必要的遮蔽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如果记者隐瞒身份的目的就在于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探知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秘密,则无异于前述的窃听、偷录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5)私自调查、偷窥他人个人文件资料。即对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有关私人档案材料、信函等进行非法、秘密调查,比如利用私拆信函、偷窥档案、秘密进入个人电子邮箱等方式,获得个人资料。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采访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并不以在新闻媒介上公开这些隐私为要件,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能够独立构成对他人私生活的侵犯干扰。
  2、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和作者违背当事人意愿,以一定的新闻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隐私的行为。没有新闻报道,新闻难以流传于社会,因此,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害后果要比新闻采访严重得多,而且难以消除。
  新闻报道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要件有三个:
  (1)侵权新闻作品已经刊出。由于新闻传播的途径不同,新闻作品刊出的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传统的报刊、杂志、图书等平面媒体来讲,新闻作品的刊出意味着报刊、杂志、图书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作品的内容已被公开;对于广播、电视、电影(主要指纪实电影)等音像媒体来讲,新闻作品的刊出是指该作品已经上述媒体公开播出、放映,被大众所接收;对于网络等新型媒体来讲,新闻作品的刊出是指该作品已被公开登载于某一网页,能够被大众所看到。
  (2)侵权新闻作品的内容有特定的指向。这种指向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明确指向,即明确指明新闻所报道的某特定公众人物的姓名;另一种为暗示指向,即不公开被报道人的姓名,但新闻的内容能够让大多数人或者与之熟悉的圈内人很容易地指出被报道者。
  (3)侵权新闻作品侵害了该特定指向公众人物的合法隐私。即该新闻不当披露了该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个人隐私,如前所述,该部分隐私与公众人物的职业、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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