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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第三节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由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价值冲突,导致了公众人物隐私权较之于一般民众的隐私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诚如美国法学家沃伦·弗瑞德曼(Warren Fredman)所说,“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49 下面分别对官员和公众人士隐私权的限制性进行讨论,揭示它们被限制的理由和具体范围。
  一、官员的隐私权
  西方有句谚语:高官无隐私;我国古代也有句格言:为尊者讳。这两句形成鲜明对比的格言体现了东西方对官员隐私权保护的不同态度,也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文化伦理。
  在对官员隐私权进行讨论的时候,我们前面所说的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知情权,主要体现为知政权。所谓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或有关背景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50  官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依法享有人之成为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包括隐私权。但由于官员肩负更大的社会责任,他们的个人情况包括部分隐私状况,会影响他们正确行使职责。因此,社会及公众会对其自身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在于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官员自身品质、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其所担任的公职的权威度。对于一般民众而言,自身的学识、道德修养、健康情况、家庭组成、成长经历、财产状况等个人情况,均属于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而对于官员,由于他们对于社会公共事务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这些个人状况已经对其能否适当履行其公共职责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信息,而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很难想象,一个吃喝嫖赌、劣迹斑斑的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在他履行公职时,能有多大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其次,官员的行为对社会风尚的建立起到举足轻重的表率作用。官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理应属于社会成员的佼佼者,除却良好地履行职务之外,他们在业余时间的个人操行,同样会对周围的公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对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产生作用。
  再次,官员从社会得到了丰厚的回报,抛弃一部分隐私利益,既是其自身的自愿选择,也是社会所给予的必要限制。人们之所以选择成为公共官员,大部分来讲都是出自其本身自愿,因为在投身于公共事业,失去一些利益(包括隐私利益)的同时,社会同样给予他们丰厚的回报,正如张新宝先生所概括的,这些利益至少包括:社会的普遍尊重、理想抱负的实现、成就感、优厚的物质待遇等51 。
  综上,当官员的个人隐私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其部分隐私要接受公众的知悉,以利于增加国家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人民参政议政的可能性。具体来讲,对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个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家庭成员组成、健康情况等;能力素质,包括性格品质、学历、个人经历等;道德品行,生活作风;财产收入状况。对官员的上述隐私,人民有权了解,新闻得以报道,而不侵犯其隐私权。也是由于上述原因,可进而得出:由于官员的级别、职位的高低不同,对其隐私的保护的范围也相对的有所不同:级别、职位越高,其隐私受到的限制越多,原因是其对社会的影响更大,公众对其给予的期望更高。
  在对官员的上述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并非官员的所有隐私公众都有权了解,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譬如住宅居所、通信秘密、性生活秘密等个人事务,不得对此进行随意侵扰,否则将承担对官员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另外,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官员个人的有关隐私,与其家人没有关联,不得借口随意侵犯官员家人的隐私。 
  二、公众人士的隐私权
  公众人士(public person),又称公众形象,如前所述,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卓有成就,或因身份显赫,或因罪行重大,因而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也就是狭义上的公众人物,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人物,我们平时所说的名人(包括反面人物)。 
  美国法官丹尼尔.史威德尔(Daniel Swider)在Melvin v.Reid一案中指出:“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殆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分开者,则该权利(隐私权)也不存在。”52 此言虽有些绝对,但也反映出公众人士隐私权的限制性。公众人士隐私权同公共官员隐私权受限的情况有相似之处,但理由不尽相同。
  我们先分析一下自愿公众人士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原因:
  一个人一旦成为名人,必然会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常常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知情权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大众的一种好奇和渴望成名心理:好奇心是人类的一种天性,人生来就有探求周围世界的本能,人类的好奇心是为了认识世界,使世界为人类服务。除了个人努力之外,名人的造就也应当说源自于大众的这种好奇心理,没有受众就没有明星,这是显而易见的。渴望成名也是一般人所共同具有的一种心理,这是人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们往往将自己喜欢的名人视为楷模,并努力了解他们的情况,甚至将他们视为偶像,希望自己将来也能够成为名人。正是由于大众的关注,使名人脱离了其作为普通个体的属性,“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跟踪报道的对象。”53
  一旦成为名人,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他的一些个人隐私便成为了人们的谈资,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比如年龄、身高、个人嗜好、婚恋轶事等等原本纯隐私的事情,不再是秘密,大众有兴趣也有权利知晓。这实际上符合这样一种对等的价值理念:你通过大众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这些利益至少包括金钱、荣誉和地位,与此同时,你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赎买”这些可观的利益,这一代价就是牺牲自己的部分隐私权。这是两种利益的平衡,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理念。
  在美国,名人的部分隐私能够被新闻报道的理由在于判断该部分隐私是否具有“新闻价值”(newsworthness)、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legitimate public interest)54, 这种判断标准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但如何判断个人隐私是否具有这两种性质,往往是界限不明的。我们不得不来探究一下“新闻价值”和“合理兴趣”的含义:
  新闻价值(newsworthness)是新闻学上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原称谓是news value,指的是新闻的有用性、意义和益处55 。新闻学者所下的定义为:“所谓新闻价值,就是指新闻本身所包含的能够引导人们正确行动的那种信息量,或者说是指新闻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当前对客观外界的知与闻的需要的那样一种功能。”56 可见,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就是要看它的被公开是否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有进步作用。
  公众的“合理兴趣”(legitimate interest)主要是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兴趣才是“合理”的?笔者认为,这种合理性还应当是基于公众的知情权。由于公众人士的一些个人信息、行踪,尤其是与其职业相关的那一部分信息、行踪,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已经成为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因而对其该部分隐私的探知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不构成侵权。
  那么,对公众而言,公众人士的哪些隐私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呢?笔者认为,这部分隐私应该是与公众人士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关联,对其从事职业有一定影响的。因此,不宜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公众人士所从事职业的不同,确定该部分隐私的限制范围。譬如,对于影视、体育明星来讲,其年龄、身体特征、婚恋状况、个人嗜好等隐私,能够引起公众对其职业的关心和合理兴趣,对其该部分隐私的公开不构成侵权;而对于一位实业家、皇家贵族来讲,其家族渊源、社会关系、个人经历等隐私与其职业或身份相关联,能够引起公众的合理兴趣、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可以成为被公开的内容,而不被认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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