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他认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主要在于精神特征,具有想像能力、洞察能力和感情能力,通过发展上述能力,人找到自己在世界存在的意义和地位。“表现是思想发展,知识探求与自我认识不可或缺的部分。”35
第二,达到真理的手段。他认为,由于受到感情、偏见、利害支配的影响,人的判断是脆弱的,往往因为信息和洞察力的不足而受到损害,因此,任何人都难以作出完美的判断,必须由其他人补充、修正、提炼或者拒绝。表现自由对增进知识和发现真理是最好的方法。
第三,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在爱默生看来,民主统治离不开表现自由,民主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均拥有形成自己的信念、并将其自由地传达给他人的权利。由于大部分与社会的生存、福利、进步有关的直接决策都是通过政治过程实现的,表现自由在政治领域的作用更为重要。
第四,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这个理论也叫“出气口”理论,如果一个社会压抑言论自由,那么积累的不满会日益增多,并最终导致爆发,造成社会的不安和危险。而言论及新闻自由会使人们有一个吐露不满的渠道,减少他们的怨气,即使社会决策与其个人意见相反,他们也会平静接受,因为他们得到了“社会准则公正的对待”36 。
第四权力理论是随着西方现代新闻产业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传统的表现自由理论主要侧重于保护个人言论自由,新闻机构仅仅是社会政治活动的旁观者和载体,而随着新闻产业的发展,新闻机构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强大的制度性组织,有时甚至可以影响和改变政治局势,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股巨大的能动力量。1974年11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图瓦特在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the Fourth theory)。他认为,
宪法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就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成为政府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37 。
通过对以上新闻自由价值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新闻自由从最初的给人们提供发表不同言论的场所,到人们寻找国家治理的手段,到积极主动而有效地干预社会政治生活,甚至成为了一种制度性的权力,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它不仅仅是人们交流信息的载体,更成为现代社会人民行使社会参政权的重要保障。
二、两种权利的价值冲突与衡平
应当说,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同时从两个方向各自在不断发展着。新闻自由权的权能在于监督和揭示社会运行的健康状况,满足民众的知情权,督促政府不断改善其运行机制,具有主动性、探查性、公开性特征;隐私权的权能则在于保护社会民众每个个体的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以维护他们生活的平静和灵魂的安宁,具有被动性、隐蔽性特征。由于这两种权利的相对性,当它们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冲突,这是由它们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如前所述,新闻自由的权能之一是为人们公开发表见解提供场所,并满足大众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the Right to know)、“了解权”,是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于1945年提出的38 ,主要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的权利。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情报自由法》明确了知情权,1974年的美国《隐私法》也对知情权作了规定。39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学者对其有不同阐述:笔者比较认同郭卫华先生对知情权的诠释,他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事务及社会信息得以知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40
知情权之所以存在,理由在于为使相对于国家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民众,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社会的政策、信息,进而提出自己对社会决策的独立见解,以实现社会民主的最大化,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适时的保护。
知情权的权能在于保障权利人对其他的信息空间进行合理的介入;而隐私权的权能则在于防止他人侵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它们是一对相对的权利,都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尤其在公众人物身上两者有着天然的冲突:公众人物为保持自身的生活安宁,努力防止自己的隐私被外界知晓;社会公众则希望通过新闻媒介尽量了解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同时满足其好奇心和合理兴趣。比如,著名歌星高枫因PCP病毒性肺炎去世,有关高枫死因的报道就引发了一场新闻报道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争论41 。
(二)公众人物自身的价值冲突
公众人物自身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一方面他们需要新闻媒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甚至有时会通过制造所谓的花边新闻进行炒作,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以引起大众的关注,正如著名导演张艺谋所说的,“演员成名要靠绯闻加演技”42 ,其中虽有调侃成分,倒也不失为一种深刻的概括;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想媒体过多地干预其私人生活,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一种矛盾心态,使公众人物在对待新闻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曝光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需要扩大影响度时允许甚至鼓励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报道,希望减少干扰时反对媒体公开自己的隐私。
(三)新闻自由的社会公力价值和自身功利价值的冲突
新闻产业的市场化导致了一种倾向,即新闻媒体对新闻市场占有率的追求,这是新闻产业的繁荣导致激烈的竞争所必然产生的结果。但这样的结果使得新闻自由的社会公力价值受到贬损,对公众人物尤其是娱乐明星花边新闻的追逐 ,使新闻媒体的功利主义色彩越来越浓烈。在这种发生了变异的价值观的作用下,媒体很容易陷入对名人隐私过度侵扰的泥沼。
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以及其自身内部的价值冲突,使得两者的权利优位问题成为一个存有争议的命题。当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哪一权利,有三种观点:
1、优先保护新闻自由。因为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维护整个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属于公共利益,是绝对价值;而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体的人格完整,属于个人利益,是相对价值。因此新闻自由的价值大于隐私权的价值,应优先保护新闻自由。43
2、优先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两者的力量不平衡:新闻机构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性力量,具有巨大的个人无法比拟的强势,“公民在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过程中,有时将不可避免地要与势力强大的大众传媒作斗争。”44
3、“个别衡量论”(adhoc balancing)45 。即当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根据个案分析比较新闻的社会利益和公众人物个人的隐私利益所受到的损害:当前者利益较大时,承认新闻自由;当后者利益较大时,优先保护个人隐私。
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均强调一种权利的价值高于另一种权利的价值,以牺牲一方权利的代价保护另一方权利,过于绝对,缺乏对两者关系的系统分析,容易导致权利的倾斜和失衡,使一种权利受到损害,因而均是不足取的;第三种观点虽然考虑到了两种权利的均衡问题,但又失之随意,标准模糊,尤其在适用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个案时,由于裁判者的个人价值观念的不同,会产生难以预见的裁判结果,容易引发争议和不稳定的权利状态,使人们失去判断的标准,从而严重地损害两种权利的健康舒展,因而同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其实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虽有冲突,但两者并不必然矛盾,笔者认为:行使新闻自由权应以不侵害公众人物的基本隐私和人格尊严为前提,所谓“新闻报道止于隐私开始之处”(News report stops where privacy begins);但同时,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应给予必要的限制,以接受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这是权利衡平的体现。
权利冲突是“矛盾的法律语言”46 。当两种法律权利发生冲突时,传统的解决方式是维护单方权利,忽视或剥夺另一方权利47 。而权利衡平是根据权利制约的原理,当不同权利产生冲突时,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尽量使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将这种权利衡平称为“权利协调原则”48 。权利的协调是通过一种权利在保护范围或程度上作出一定让步,从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