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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陈卫东


【摘要】 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需要法律的独立保护。由于社会地位和角色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较之一般民众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不同表现为:为满足大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新闻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这体现了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的权利衡平。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体现了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作为私权利的隐私权和作为公权利的新闻自由权,谁应得到满足,谁应作出让步,反映了一定社会的价值取舍。纵观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法律价值观变迁的一种趋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法律价值观由义务本位变迁为权利本位;而随着新技术革命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法律价值观正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这种社会本位不是对个人权利的抛弃,而是强调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有序和协调,从而在制度上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隐私权 公众人物 新闻自由 权利衡平
【全文】
  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陈卫东(济南法院)
  题记
  一个灵魂得以独立和自由
  一个社会日渐透明而稳定
  需要道德准则、法律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前  言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个人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
  1973年,联合国秘书长在题为“尊重个人隐私”(Respect for the Privacy of Individuals)的报告中指出:“大量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妨碍了人们的自由,而且经常是有意的。当这种侵犯是在偷偷摸摸地暗中进行时,就更加妨碍人们的自由,如电子监听、暗中监视、私下告密、设置圈套和心理测试等,当人们意识到时就已经太晚了。整个社会变得充满恐惧,没有人能够被信任,无论是他的家人、朋友抑或是同事;事实上,一个人也许会被导致不断地怀疑自己,因为他的自我实现的努力往往与当局的规范相冲突。这种信任的毁灭是对自由社会的一个主要危险......因雇佣、住房、保险及其他事务所进行的详细调查,隐藏的但令人怀疑的装在盥洗室中的摄像机,心理测试和测谎仪器——所有这些用以刺探他人的隐秘的、且常常是无意识的生活细节的装置,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它压抑着人们,使人们丧失责任心,迫使人们由于恐惧而趋于同一。”1
  1997年英国王妃戴安娜因受到“狗仔队”记者的追踪,发生撞车事故香销玉殒,更引起了大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受到保护”、“新闻自由的限度究竟有多大”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如何使新闻自由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协调,成为法律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问题的探讨,找到一条使两者相互协调、健康发展的共存之路。
  根据逻辑上的需要,本文将首先讨论隐私权的一般理论问题,然后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探讨,找到两者协调的契合点,继而提出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第一章 隐私与隐私权
  当夏娃、亚当受蛇的诱惑,偷吃了伊甸园中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二人的眼立即开了,发觉自己赤身露体,遂用无花果树叶,编了个裙子围身”2  ,于是人类有了隐私意识。这是基督教关于人类隐私发端的描述。
  隐私是个人所不欲于外界知晓的私密,它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了隐私,人类的精神世界将会怎样。承认隐私权存在的合理和必要性,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是尊重人权的体现,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节 隐私权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一、隐私及隐私权的起源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引申为不公开之意。“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3 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在英语中,隐私一词是“privacy”,含义是独处、秘密4 ,与汉语的意思基本相同。但似乎汉语的“隐私”一词强调了隐私的主观色彩,而英文的“privacy”一词更注重隐私的客观性,这一点体现了感性的东方文明与理性的西方文明的差异。
  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羞耻心而萌发,应该在文字出现之前,因此确切时间不可考。英语privacy源于privacies(古)5 一词,后者作名词时,也指阴部、生殖器,人类的羞耻心最早应当是来源于对男女生殖器的差别观念。早期的先民使用兽皮、麻片、树皮等天然材料制作成“衣服”,将身体的某些部位(主要是两性器官)包裹遮蔽起来,这里面实际上反映了一种羞耻观念,即先民们已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某些部位是不宜让他人看到的。在这一阶段,人类的隐私意识主要还停留于对两性器官和性生活的羞耻感,比较原始和单纯。但无论如何,“隐私意识萌生的本身就说明了个人希望在社会中保持自己的秘密,与他人保持一定的隔离,以维护内心世界的宁静”6 的要求。时至今日,这种原始的基本隐私意识也还是人类隐私的重要内容。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从而使隐私的范围得到了扩张。另一方面,由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高度集权和严格等级制度,使不同阶级的隐私范围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国王和皇帝具有无限的隐私,而最底层的奴隶和农奴则除了基本的两性隐私外(甚至连这一基本隐私也常被剥夺),其他隐私则被完全扼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本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天赋人权、生来平等的观念,使人们要求享有平等的个体精神世界的安宁,此时,隐私的观念得到了极大的扩张,隐私的内容空前丰富起来,不同阶层的隐私范围也相对地平等起来。自然的,要求个人隐私得到法律保护的呼声开始出现,并最终以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被后世称为具有“开拓性”7 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得以宣言,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作者敏锐地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8 。这一权利就是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隐私利益第一次以一种权利的名义被提出。
  此文面世后,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形成了研究隐私权的热潮,并很快在全美形成了隐私权理论、判例和立法的全面发展。1903年通过的纽约隐私权法案的关键条款载明:“个人、公司或法人,为了达到广告或其他商业目的,使用在世人物的姓名、画像或照片时必须首先征得当事人的文字许可”。9 该法案是《隐私权》一文发表13年后第一次承认公民隐私权(在美国,个人的姓名、肖像属于隐私)存在的成文法。1905年的佩维希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一案,隐私权首次得到了法院的承认。10
  随着在美国的被确认,隐私权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在欧洲,瑞典成为第一个承认隐私权的国家,1973年的瑞典情报法(the Swedish Data Bank Statute)有了一系列的“避免不适当的暴露个人资料以及侵犯个人隐私”11 的规定。在之后的四年内,西德、法国、丹麦等国家纷纷起而效仿。
  隐私权不仅被纳入许多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早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在第12条明文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们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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