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表见代理(陈卫东 济南)
陈卫东
【关键词】表见代理 代理样态
【全文】
[案情]
原告张家港三和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
被告山东华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街6号。
第三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1998年9月,原告与被告及澳柯玛公司三方协商将澳柯玛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300万元转划给被告,由被告从澳柯玛公司提取价值300万元的冰柜(只限于BD118A、BD148A两种型号,其它品种均不能割帐)销售,售得货款由被告付给原告30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自1998年11月至今共从第三人处提取冰柜、冰箱等货物4000余万元,其中,BD118A、BD118、BD148A、BD148四种型号的冰柜记款144万余元。被告于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共计付给原告货款2095500元。另查,第三人现仍有BD118A、BD148A冰柜库存1700余台,并仍然进行生产。
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后,原告于1998年10月19日为第三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冲抵了第三人的该300万元的债务。同时,第三人于同年11月11日对其帐目进行了调整,在被告原来所拖欠第三人的货款中减掉300万元。至此,第三人将其所欠原告的300万债务移转与被告。
关于原、被告之间就该债务转移所约定的履行条件及期限问题,被告主张双方当时约定由其在所售货款中提取22%的返利后,将剩余货款给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供证据两份:
证据1、被告于1998年10月20日打印的割帐协议一份,表明由原告让利27%。被告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原告未签名或盖章,由原告经办人施道满在该协议背面注明:“收到此协议两份带回工厂向领导汇报。张家港三和公司 施道满 99.3”。
证据2、原告原经办人施道满为被告财务出具的对帐函一份,该函载明:
“华澳公司财务:现将与贵公司发生的转帐业务报明细如下:共进帐:300万 扣22%点 即300*22%=234万。实付:99年:1月-2月份114.8万、3月份63万、4月分17.4万、5月份15.5万;2000年1月份8500元。以上共计211.55万元。请核实。张家港三和公司施道满”。
被告财务人员在该函上注明“三和公司施经理提供的对帐单其中贰万元不对。财务科潘维山,2000.11”。
另查,在该次交易中,原告方均由其工作人员施道满参与进行。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