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资格。当自然人有行为能力时,自然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当自然人没有行为能力时,自然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以监护人的财产来替代承担自己的责任。
2.每个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3.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一个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决定自然人是以监护人的财产来替代承担自己的责任,还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责任或以监护人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来连带承担自己责任 ,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注释】 在其它国家和地区,都是以自然人有无识别能力(德国称为辨识能力,瑞士称为判断能力)作为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指传统观点界定的)的标准。我国学者原则上都赞同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2页。 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冯兆蕙、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著:《民商法原理》(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8页。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9页。 其实,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奴隶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所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奴隶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可以有事实上的行为能力,这里指的是事实上的行为能力。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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