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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么,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包括“法有明文规定即为罪”的含义呢?这里涉及到出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
  我国刑法第3条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同于世界各国刑法。刑法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表述分为两层含义。其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此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者在解释这一规定时指出:“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1]从立法本意来看,这一规定同样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限制,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判刑我国学者将刑法3条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的两层含义,分别称为经济的罪行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行法定原则,认为我国刑法第三条克服了西方刑法的片面性,在刑法史上第一次把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明确规定,而且把它放在第一位。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新发展。[2]笔者认为,强调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当然是正确的,但能否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定罪处刑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却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法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正如日本学者指出:在保障国民的自由以及基本的人权方面,对罪刑法定的内容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法律的规定,对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科处刑罚,而且可以科处任何刑罚。”根据犯罪的内容,是否有必要用刑罚进行处罚(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对于该种犯罪所定的刑罚是否与其他犯罪相平衡(犯罪上刑罚的均衡),亦即从所谓实体的正当程序的角度来强调罪刑法定的意义。[3]因此,如果法律虽然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在某一案件中,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法益侵害性,对这一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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