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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认,必然带来一场司法理念的重大革命,这就是从以前的以实质合理性为价值诉求的司法理念向以形式合理性为价值取向的司法理念转变。在过去专政的司法理念中,刑法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这种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中国是具有文化传统的。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里,重礼轻法,法律只是维护统治的工具。当法与礼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选择就是法服从于礼,法是可以随意违背的。在这种伦理至上的实质合理性的司法理念中,法律是没有至上地位的,而在过去专政的司法理念中,法律同样只是执行政策的工具,当法律与政策发生冲突时,政策往往战胜法律。政策被认为是法的灵魂,言下之意,法只是政策的躯壳,躯壳当然只不过是灵魂的载体,它必然受灵魂的主宰。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犯罪往往不是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而是根据政策所昭显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某一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即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形式合理性是唯一的选择。但在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中,这种选择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不惜曲解法律,也要把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由此可见,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惟有建立起形式合理性的司法观念,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程度与司法水平具有密切关系。罪刑法定原则在定罪活动中的贯彻,关键的是要解决找法问题。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入罪以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而法是否有明文规定,这是一个找法的问题。由于犯罪案件的复杂化与法律规定的复杂化,找法活动也十分艰难。如果不能正确地找法,罪刑法定原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不是现成放在那里等着我们去找,法律适用也绝不是一个机械的对号入座的过程,而包涵着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人员只有具备了相当高的司法水平,法才能正确地找到,才不至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某被告人从香港乘坐飞机回内地,未经报关随身私自携带10多斤黄金入境,因案发被抓获。这一行为显然是一种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应如何定罪呢?由此开始找法,刑法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贵重金属罪,这里的贵重金属包括黄金。那么,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呢?根据刑法151条第2款之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显然,只有走私黄金出口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黄金进口则并不构成该罪。而且,刑法在走私贵重金属中规定走私黄金出口才构成犯罪也并非立法的疏漏。因为在同一款中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明文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那么,就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为法无明文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呢?回答是否定的,找法活动仍须继续进行。我们再来看刑法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153条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走私刑法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黄金在刑法151条第2款己有规定,因此似乎应当排除在普通货物、物品之外。但刑法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走私刑法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其涵义是刑法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为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走私黄金出口己经被刑法151条规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当然不能再包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但走私黄金进口并未被刑法151条规定为犯罪,因而在逻辑上完全可以涵括在刑法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的特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普通货物、物品是一般的应税货物、物品,走私这种物品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偷逃应缴税款。因此,刑法规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而且,根据我国海关法、海关监管的物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另一类是国家允许进出境的物品。前者的危害性在于破坏海关监管制度,后者的危害性在于偷逃应缴税款。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刑法分别设立了走私罪名。大多数物品,要么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要么是国家允许进出境的物品,二者必居其一。但黄金恰恰是一个例外,它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而允许进口的物品。因此,当走私黄金出口的时候,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而当走私黄金进口的时候,由于偷逃应缴税款,因而应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过上述艰难的找法,我们终于发现走私黄金进口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显形的规定,但它应包括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并非法无明文规定。显然,在这种复杂的找法活动中,司法水平之高低就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找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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