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时尚的提法,叫做“黑恶势力”,针对这种黑恶势力的是“打黑除恶”,因而往往将“黑”与“恶”相提并论,从而也互相混淆。其实,“黑”的必然“恶”,“恶”的却未必都是“黑”。而“黑恶势力”的提法却没有将两者加以区分,因而就会将一些穷凶极恶的集团犯罪当作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例如海南王英汉案,往往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但其性质仍然是值得商榷的。王英汉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王宅村人。80年代初,王英汉凭借自己会两招武术,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网罗门徒。1985年至1989年,他凭借多种手段当上了王宅村村长,进一步网罗流氓烂仔,为其充当打手和保镖。1988年,海南办经济特区后,王英汉马上变“武教关”为“包工头”,利用他纠集的黑社会性质帮会势力,强占工程项目。凡金江镇内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得由他做,不做也得挂名分利,由此一举成为暴发户。这个带有宗教、行帮性质的黑势力,其骨干成员都是“两抓两放”或“三抓三放”的刑事犯罪分子。几年内,这个团伙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其侮辱、殴打、抢劫、敲诈者不计其数。一位主持正义的公安局副局长,想依法处理王家的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就被莫明其妙地免了职,罪犯也在15天后获释。这个团伙在其鼎盛时期,对当地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政府的某些部门也进行公开威胁和敲诈勒索。1993年12月,海南顺安实业公司经理李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一个修路合同,修建县政府门前至电视塔一段水泥路面。王英汉得知后要求分一部分工程做,遭拒绝后竟用武力威胁工人停工,李某某最后被迫送18万元钱给王英汉,才将此事了结。[9]在这个被引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就会发现存在几种不同的称谓“黑社会性质帮会势力”,“带有宗教、行帮性质的黑势力”、“团伙”等。在这种叙事中,黑社会、黑势力和团伙是可以置换的概念,因而表明叙述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将三者相等同的。就王英汉案而言,定性为黑势力是较为妥贴的。但黑势力毕竟还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只能作为普通刑事犯罪处理。黑势力与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有性质上的区别。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泛化,在很大程度上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有关。
黑社会组织是一个聚讼不定的概念,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似乎是无法定义的。正如同我国学者提出:从国外学者是对有组织犯罪所作的表述来看,由于对有组织犯罪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迄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科学且为大多数学者所公认的概念。这种现象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是如此,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也不例外。[10]在这种情况下,中国
刑法中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一种极其特殊的表述,也就不足为奇。事实上,肯定存在着一种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模型,然而这一模型是不清晰的,对此犯罪学理论当然是要负某种责任的。既然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模型本身在犯罪学理论上没有得到清晰的描述,因而各国都会从自身需要出发构造黑社会组织的法律形象,这也正反映了各国刑事政策上的特点。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目前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理解,被认为是体现了对黑社会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思想。然而,当犯罪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打,打的到底是犯罪团伙还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不能不是一个问题。正如同鸡蛋在没有孵化成小鸡之前毕竟是蛋而不是鸡。因此,吃蛋也决不能等同于吃鸡,尽管在每一只蛋中都潜存着一只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