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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

  我国刑法学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83年“严打”中,曾经提出过流氓团伙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团伙犯罪一词。当时,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简单地将犯罪团伙等同于犯罪集团的倾向。但在刑法理论上,并不认同犯罪团伙一词,认为它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中既包括犯罪集团又包括犯罪结伙,应当将两者加以区分。司法解释也采纳了刑法学界的这一观点,因而对犯罪集团的认定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进入90年代以后,黑社会犯罪的概念逐渐流行,因而又出现了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的概念。据有关方面统计,广东省司法机关仅在1991年到1993年3月就查获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800多个,成员达3917人。[6]那么,这些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是根据什么标准认定的呢?其根据是1993年11月26日《广东省惩治黑社会组织活动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这一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虽然论及黑社会组织的组织性以及以帮会形式存在的特征,但根本没有涉及黑社会组织对于社会进行非法控制这一特征。即使是帮会形式,也并非黑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帮会是指具有封建行帮色彩、结构紧密、成员稳固、犯罪目标明确、规律性强、纪律森严、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组织。帮会犯罪组织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序和显著的犯罪文化特征而具黑社会色彩,但并非只有帮会组织才具有黑社会性质。有些黑社会组织是以帮会形式存在,有些则不一定,如以公司的名义出现,许多帮会也并非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帮会的内涵与外延皆有不同,不应混为一谈。[7]由此可见,广东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界定是不严密的,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上的扩大化。仅广东一个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就有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的犯罪团伙800多个,如果这800多个都是黑社会,那还不黑道横行,其实这800多个大多只不过是犯罪团伙而己,甚至连犯罪集团都算不上。即使是被公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山西侯百万、郭千万两个贩卖文物团伙,也值得分析。根据介绍,自1986年来,侯村山、郭秉霖两个犯罪团伙大肆走私文物,经营数额达832.5万元,实获289万元,同时还犯有诈骗罪、抢劫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侯、郭通过犯罪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郭在侯马市有豪华别墅一座,桑塔纳等汽车3辆,摩托车1辆,还有娱乐城、艺术学校等4个经济实体,实际仅固定资产就接近一千万。而且郭在香港、澳门有房产和经济实体。为盗窃、走私文物和实施大规模犯罪,侯、郭网罗了五六十人,组织机构严密,为其组织成员配备了有相当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并装备了传真机、对讲机、无线电台、无线监听器等先进的通讯联络工具。同时从各种渠道搜集许多警用装备、内部书籍和公安机关无线电通讯频率,形成了非法武装力量,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对社会、对政法机关构成了威胁。侯出门时配备有真枪实弹的保镖,前有摩托车开道,后有豪华轿车,一路对讲机联络、耀武扬威。侯百万、郭千万贩卖文物团伙作案10余年,气焰极为嚣张,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侯、郭利用大量钱财向党政领导机关渗透,以地方政府官员作为保护伞。政权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的腐败,不仅纵容了该犯罪集团活动的横行和存在,而且还有人直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生协作关系,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反社会势力的扩张。该犯罪组织的破获,牵连侯马市公安局局长、副局长以及省公安厅一名科长等。这一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我们,政府官员特别是政法机关本身的腐败,往往是造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最适宜的社会环境。[8]这个案例,笔者认为只不过是一个走私、贩卖文物的犯罪集团而已。在这种集团犯罪中,即使是有所谓的保护伞,也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因为目前我国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保护的案件时有发生。按照社会上的一种形象的称谓,这就是“警匪勾结”。这种警匪勾结的犯罪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判断一个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关键在于这个组织是否有对社会(社会的某一个局部,例如某一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等)的非法控制性,而不能简单地把有组织实施的犯罪,一概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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