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多数的侦查讯问都是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讯问的现场除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即这是一个只有对抗双方,而没有裁判者的冲突场域,处于地位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讯问的可能性极大,而且由于缺乏监督者在场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后续程序中的曾受侦查人员刑讯的主张无法举证。对此,法治国家的做法一方面时赋予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利用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对讯问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和控制,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水平和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现状来分析,侦查的推进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性较强,一方面是国家社会治理对犯罪控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个体权利保障的需要,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某种程度上的平衡,我们的想法是,类似于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制度设计,在讯问过程中,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后,可以在看得见讯问进程,但听不见讯问内容的空间里在场,对讯问进行有限的监督和控制。
3、第一次讯问的时间界定不清。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一次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为第一次讯问,如果从行为角度而言,显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问话即为第一次讯问。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个体在侦查程序中由于身份的变化,而使侦查人员对其在不同身份阶段所进行的问话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性质不同。在当前的侦查实践模式下,公安机关通常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作为对其强制到案的措施,而在此后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的身份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因而在留置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被称为盘问,如果我们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问话的目的与讯问并没有任何的区别,但就是由于个体的身份差异,而并不构成讯问。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以在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后的24小时内对其进行的首次讯问称为第一次讯问,如果在侦查机关的卷宗材料中未见有能体现该次讯问的笔录材料作为认定侦查机关程序违法的一个事实,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
公安部于1997年1月发布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中规定,第一次讯问是指侦查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首次讯问。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下,我们认为该规定仍然不妥,理由是:侦查立案有两种模式,一种以事立案的模式,即当发生某个犯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还不明确,侦查机关对该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第二种模式是以人立案的模式,即侦查机关确定某人即为涉嫌某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侦查。如果在第二种立案模式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因而可以认为在立案后对其进行的首次讯问即为第一次讯问。但是在第一种以事立案的模式下,尽管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明确,在侦查期间通过摸底排队等方式要求侦查机关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接受问话,由于此时接受问话的人身份不确定,对其问话仍然不是讯问,但在侦查人员问话的目的和行为方式上与讯问也没区别,从效果而言,往往就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其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