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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之必要性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如果说美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当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政治斗争的副产品,我们不能以“逻辑的事物”替代“事物的逻辑”,并将“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等同起来” 从而以善良愿望出发赋予当事者同样善良的德性——从一开始马歇尔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自由与幸福——的话。那么,欧陆诸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生与进一步发展,却无不归因于战后人权意识的提高和强化人权保障呼声的高涨,当然,不可否认“议会神话”的破灭亦是重要因素,但是这其中又何尝不暗含着民众对议会保障人权不力的深刻反思与绵绵怨恨呢?当民众依据法律无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用宪法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法律的侵害。”故此,纵观西方宪法诉讼制度的发达史我们不难发现,宪法诉讼只有在人权保障铿锵的前进曲中才能迈出稳健夯实的步伐,才能证明其正当性的道德基础,也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至此结论也许又变得不言自明了:人权保障——宪法诉讼之终极目的。
  结 语
  综上,宪法诉讼安身立命的真正根源,在于人类对民主的“原罪”的深刻体悟,而宪法诉讼的终极目的是对大写“人权”的不懈追求和精心呵护。其间,宪法诉讼制度的监督方式与力度是一切问题得以解决的瓶颈。中国意欲打破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冰,并最终走向宪政,宪法诉讼制度的建构是无法绕过的重要路径选择。
  
【注释】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胡肖华著:《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
苗连营:《民主市场的交易规则——以代表机关的议决原则为中心》,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第1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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