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诉讼之必要性分析

  宪政实践反复昭示,在科学监督程序缺位和严格法律责任虚置的情形下,人人都有监督权的理想预设导致的却是监督无力甚或反法治。 写满人权法案的宪法也只能是“闲法。”更为严重的是,监督权缺位、违宪行为存在,以及人们对于这种违宪行为的“集体无意识”,必将最终侵噬我们整个政治体制及其价值预设。可以,要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就必须实现宪法监督的专门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而西方宪政发达史告诉我们,宪法诉讼是宪法监督体系中最行之有效的政治“技术”和制度形式,其不仅使违宪行为——特别是违宪的立法行为——受到经常性的制裁,使违宪责任得以严格化的追究,而且它还不断地反思、检讨着自己的理论前提,推动着宪法及其价值理念的变迁和宪政发展,并最终保持着稳定有序的政权更迭。在宪法诉讼机制中,一切涉及剥夺公民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行为都必须接受合宪法性审查,一切涉及限制公民权的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在内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自始无效。可见,宪法诉讼是宪法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可靠的保障,是宪法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的最有效的调节器,是宪政的“守护神”。
  三、人权之保障——宪法诉讼的终极关怀
  真正的宪政主义首先是自由主义的,而自由主义对人性持一种深厚的“幽黯意识” :既珍视人类的自由和人格尊严,又对人性与生俱来的堕落趋势与罪恶潜能充满戒备、批判和反省的精神。并且,这种“幽黯意识”是以强烈的道德感为出发点的——惟其以道德感出发,才能发现并正视人性的缺陷和权力无法消释的毒素,同时也才能要求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必须以人的尊严为中心价值。这种人性二元论反映在宪政理论上,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意义的宪法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国家权力所有者发生转换、国家权力结构重新调整、公民权利保障处于中心地位情况下的产物。而且,虽然宪法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且保障公民权利能始终处于支配性的先导地位。因为,公民权产生并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是“社会契约”理论下国家观的普通共识。由此,人们不得不牺牲部分效率,为国家权利的运行设计种种框架和程序,以便使其合乎目的地正确、充分、有效行使,宪法诉讼制度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端——凭借强有力的纠错机能和平等的程序理念为人权保驾护航,使宪政完善、自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诉讼是人民手中的一把利剑,是宪政的守护神。同时,也只有在人权保障的不懈追求中,宪法诉讼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并最终找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亦言之,人权保障是宪法诉讼制度的内在欲求和终极目的,宪法诉讼是为人权保障打造的正义之链。可以说,以人权法案约束政府,以宪法诉讼保障人权法案,是宪政的唯一注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