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之守护
——宪法诉讼的内在欲求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假如
宪法是“人民的契约”这一命题正确的话,那么何以锻造
宪法的“剑锋”以增强其秩序维护特别是权利保障方面的强制力呢? 换言之,如何实现从“纸面
宪法”向“活的
宪法”或宪政的转化,使
宪法这一“法中之法”蕴寓的精神与理念真正成为现实的制度性安排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
宪法“创制”的自然逻辑延伸——
宪法不在于宣告了什么,确认了什么,而在于这种被宣告或确认的价值的实现方式和程度如何。宪法规范作为一种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理应具有二元逻辑结构,这一特点决定了必须保障
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唯其如此,
宪法意义方能得到真正的彰显,
宪法权威方能得到真正的提升,也才能在具体的宪政实践中不断强化公民的
宪法认同感,进而生成浓厚的
宪法文化。
具体而言,
宪法实施有两种基本方式:其一,行为实施,即
宪法主体以具体的
宪法权利(力)行为实施
宪法;其二,规范实施,是指特定
宪法主体——主要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意识地实现
宪法原则有精细化、具体化与制度化。
宪法实施的过程不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更是一个价值判断与选择过程。因此,在主体多样和条件复杂的前提下,必须保证
宪法合乎宪政精神——民主、法治、人权保障及分权制衡——的理性实施。可见,有关
宪法实施的问题其实是
宪法实施的保障与监督问题,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
宪法实施保障亦即
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
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建立制度和开展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