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之必要性分析
倪洪涛
【摘要】
宪法诉讼制度是近代宪政理念及其制度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
宪法诉讼自其产生伊始就在整个
宪法监督体系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概言之,该制度的确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一、矫正民主的需要;二、人权保障的需要;三、推动
宪法实施的需要。
【关键词】
宪法诉讼 人权 民主
宪法实施
【全文】
引 言
从逻辑上讲,有
宪法,必然有
宪法诉讼。因为,既然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实施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而有关宪事纠纷的解决,无论采取何种形成,都难免带有“司法”或“准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但是,纵观世界宪政发达史却不难发现,
宪法诉讼在实践中真正的制度化却肇始于1803年的美国。那么,是什么力量推动并最终促成了
宪法诉讼的确立?换言之,
宪法诉讼生成的理论基石是什么?其必要性何在呢?本文拟就此作一粗浅剖析,以探求宪政的真义。
一、民主之“驯化”——
宪法诉讼的价值内核
作为一种政治信念和技术,近代以来人类对民主倾注了太多的情感,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里,民主舶来伊始便被赋予了所有的道德优越性和政治正当性。其实,民主像设计它的人类一样是有缺陷的,正因为这种缺陷性才给人类推动历史的不断进步留足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
宪法诉讼理论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多数决”原则,亦即“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在民主社会里,推定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是合理并且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选择与判断,多数的主张是占统治地位的主张,所有的社会意愿以多数意志为转移。民主成功地解决了长期困挠人类的主权归属及政权合法性问题,是后封建时代社会政治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民主义的旗帜下,也并非如人们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相反,却存着人类永远无法消弥的纠葛与矛盾——“精英”和大众的对峙,“多数”与”“少数”的冲突等。 “多数决”原则不能排除多数权威利用合法多数进行“合法”专制的可能性——这样的例子近的有“文化大革命”给民族记忆留下的挥之不去的沉痛教训,远的像“法国大革命”摧毁一切的煽情与狂热。另一方面,“较多的那部分人”也未必就是“较优秀的那部分人”,“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既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那里,那么“少数”何以必须服从“多数”意志?换言之,在多数掌握话语权的背景下,“少数”利益何以安身立命?可见,民主社会始终存在着如何防止“多数专制”和“多数无能”的双重拷问。况且,在“变动的多数”的动态场景里,“少数”也势必呈现出流动性,这样,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也就置换成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尊重与保护,即普遍的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