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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中的刑事法律思想梳理(一)

  一.犯罪的概念
  正如前文对黑格尔的法学体系的总体分析,我们看到黑格尔是将犯罪放在“不法”这个大的范畴中进行考察的。他认为“在直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他们的意志一般说来虽然是自在地同一的,而且在契约中又被他们设定为共同意志,但仍然是特殊意志。因为他们都是直接的人,所以其特殊意志是否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唯有通过特殊意志才获得实存)相符合,乃是偶然的事。特殊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身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
  向不法过渡系出于逻辑上较高的必然性,根据这个必然性,概念的各个环节——在这里自在的法或作为普遍物的意志,以及在实存中的法(这个实存就是意志的特殊性)——被设定为自为地不同的东西,而这是属于概念的抽象实在性。但是意志的这种特殊性,单独说来是任性和偶然性,在契约中我只把它作为对个别事物的任性,而没有作为意志本身的任性和偶然性予以放弃。
  在契约中我们看到了两个意志的关系,它们成为共同意志。但是这种同一的意志只是相对的普遍意志,被设定的普遍意志,从而仍然是与特殊意志相对立的。契约中的合意固然产生请求给付的权利,然而给付又依存于特殊意志,而特殊意志本身可能违反自在地存在的法而行动的。所以这里就出现了早已存在于意志本身中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就是不法。一般说来,过程就是清除意志的直接性,并从意志的共同性中唤起了作为对抗它的东西而出现的特殊性。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所以契约仍未脱离任性的阶段,而难免陷于不法。
  这样,我们可以理解了,黑格尔强调的不法指作为特殊意志的个人与作为自在的、普遍意志的法并不总是一致。个人行为(包括精神追求)和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就是不法。法是本质的东西,违反它的意志的东西是被遗弃的“不真实的东西”,不法就是法的假象。
  不法有三种情况:
  1.无犯意的不法
  这是非自觉地以不法为法的情况。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的行为价值都是建立在追求法律的基础上的。行为人的不法,只是在于以他希望的为法。换言之,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遵守的法的对象错误。对法律来说,无犯意的法是假象,而对行为人来说却是内心信奉的真实的“法”。黑格尔认为这种意义上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 
  2.欺诈
  欺诈是行为人自觉地以法的名义干不法的事情,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诈欺在不法的这第二个阶段上,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在诈欺中特殊意志并未受到损害,因为被诈欺者还以为对他所做的是合法的。这样,所要求的法遂被设定为主观和单纯假象的东西,这就构成诈欺。这时它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由于我进行诈欺,对我说来法是一种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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